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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意味着什么?

2022-11-17 16: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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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1992年制定该法以来,今年是它经历的第三次修订。

这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哪些方面做出了新的改变?它与以往的两次修订有何不同?看理想主讲人翟志勇将从不同角度为我们解读。

讲述 | 翟志勇

来源 |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01.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历史

先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制定的,在2005年做过一次全面的修订。2018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做过一次修订,当时只做了个别的调整,但也为2022年新的修改做了一个铺垫,因为2018年小修改之后,陆续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来十一个《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议案。全国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也对最近几年反复出现的,比如性骚扰、就业歧视等问题,提出来各种各样的修改建议。

在2021年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审稿出来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上公开征求了一次意见。那次征求意见一共有85000多人参与,收到了42万多条意见。

因为问题比较多,在2022年的4月,二审稿出来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了一次征求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又有8万多人参与,征集到30多万条意见。当然,两次意见会有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意见,但是加在一起,大概应该有十多万人参与,有五六十万条意见,也可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可能是最近五年里,除了《民法典》之外,立法征求意见时参与征求意见的人数和收到的反馈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足以见大家对这部法律的重视。

特别要提的是,2022年上半年的徐州丰县事件,实际上进一步推动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一个非常典型的体现就是,原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的“人身权益”把它提升到第三章并且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特别突出了对于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障。

总之,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又是一次大的修改。原来的法律有61条,这次修改了其中的48条,保留了12条,删除了1条,另外又新增了24条,修改完之后从原来的61条变成了现在的86条。

02.

2022修改的变化之处

接下来,我会挑重点,跟大家说一说这次修改有哪些重大的内容变化。

第一个,防止性骚扰。性骚扰是过去几年反复被大家关注的一个社会性议题,这次法律的修改非常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文字、语言、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行性骚扰”。还特别明确学校和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

比如对于学校来讲,学校必须要针对女学生建立防止性侵害、性骚扰的保护制度,而且一旦发生侵害性骚扰的行为,学校要及时处理,向学生的家长、各有关部门进行汇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另外一点,特别重要的是,这次修改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性骚扰方面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具体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员。同时要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的措施,还要设置投诉的电话和信箱。

要建立针对性骚扰投诉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最后还要支持和协助受侵害的妇女依法来维权,必要的时候还要为受侵害的妇女来提供心理疏导。”因此,未来的用人单位防止性骚扰应该会成为内部规章制度里一个必备的模块。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就业歧视。过去的法律里也有规定,但始终没有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这次的法律里进步的一点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录的过程之中,除了国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实施的一些行为:比如不得把工作岗位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了个人信息之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是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的必备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结婚生育状况作为录用的条件;以及不得以性别为由来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的提高对于妇女录用的标准”。

这些在以前法律里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前的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就业方面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这次就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讲用人单位不能够有这些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有这些行为的话,就涉嫌对于女性的就业歧视。

而且法律这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妇女所签订的劳动协议里,应该具备女性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并且不得限制女性职工结婚和生育”。这是关于就业歧视的问题。

其他的还有一系列的修改,也回应了过去几年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比如医疗机构在实施生育手术或者是针对女性的一些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时候,必须要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在女性和她的家属或者关系人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这个主要回应的是如果女性在生育方面和家属之间有分歧,比如要不要堕胎,或者在生育面临危险的时候要保孩子还是保母亲,在发生意见冲突的时候,到底是以谁的意见为准?按这次的法律,明确必须是以女性的意愿为准。

再比如,过去媒体在报道涉及妇女的事件的时候,为了吸引眼球会夸大其词或者过度渲染,那么这次法律明确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的时候,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犯女性的人格权益”,也就是说不能够为了博流量而完全不顾女性的人格权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方面的人格权益。

这次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是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继续纠缠和骚扰妇女、或者泄露传播妇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而妇女在遭受到上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第一次出现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前是在反家庭暴力法里有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当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时候,或者说可能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时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一旦签署之后,被申请人就要搬离或者不能够出现在妇女经常居住或者是工作的场所里。

而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他就会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加重对于家庭暴力里实施家庭暴力的人的限制。那么,这次实际上是把对于妇女的纠缠和骚扰或者是泄露传播妇女的隐私、个人信息也纳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加大对于妇女的保护。

再往下就是对于农村妇女的财政权益的保护。在很多农村地区,当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是因为征地所涉及到的补偿的时候,往往是以男性作为权益的主体。有一些女性比如未婚或者丧偶、离婚的,就不会成为权益的主体,她们的权益会被非法剥夺。

这次法律明确“在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征用补偿,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说“村民自治的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或者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决定侵犯到妇女相应的权益,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作出纠正。”

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女性的保护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因为在很多的家庭里,财产可能都是在男性的控制之下,女性往往不太掌握家庭财产的整体状况,很多时候提供证据也比较困难。所以如果“查找财产状况比较困难,那可以到法院申请,要法院来调查取证”。

而“如果一方存在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或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或者说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另一方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是不分”。这个规定虽然是讲双方,但实际针对的情况主要是男性侵犯女性的财产权益,所以它是对于女性财产权益的保障。

另一方面,就是在我们的家庭结构里,妇女往往在照顾孩子、承担家庭义务方面比男性有更多的付出,因此法律也明确规定“女性因抚育子女或者是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的义务,那么有权在离婚的时候要求男方给予补偿。补偿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酌情裁定。”

法律在这个问题中没有做统一的规定,主要是现实情况太复杂,法律没有办法说做一个统一的补偿规定,实际上是把这个空间留给了法院,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自由裁量。

03.

检察院的公益诉讼

大家可能会有一个问题:在这个社会之中,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她的权益受到侵害,没有办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该怎么办?

这次法律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把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制度引入到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里,法律明确“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在一些情况之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比如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时候,侵犯妇女权益或者侵犯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分配利益的时候,以及侵犯她的宅基地使用权益的时候,在这些情况之下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再比如,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也就是说在就业的过程中对妇女进行歧视。以及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以及其他一些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况,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所谓的公益诉讼,实际上是指妇女性的权益在受到侵害,自己又没有办法维权的时候,可以把这个情况反映给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符合公益诉讼的标准时,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也就是检察院作为原告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一个诉讼,相当于检察院来替女性维护权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突破。

04.

还未解决的问题

当然,这次修改也会有一些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主要原因是分歧太大,以及时机还不太成熟,需要再进行观察。

比如关于女性的辅助生育的问题——女性可不可以以延期生育为目的来冷冻卵子,像这样的问题这次没有去处理,主要是大家对于这类问题的认知未能达成共识。

另外,农村的高价彩礼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时候会涉及到妇女买卖的问题,有的时候它又会涉及到传统的风俗习惯的问题。这也是当下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但因为情况太复杂,法律也很难做一个统一的规定,所以这次也没有规定,把它留给地方,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做出一些地方性法规;另外主要还是留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案件之中,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05.

新法律的推动和实施,

仍然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最后想讲一个关于实施的问题,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所有保障的最终实现,需要行政机关或者相应的组织或者单位逐步去落实,这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

法律的规定可能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法律作出这样的一个规定,就会被慢慢落实。而落实的速度快或慢取决于每一个利益相关主体的推动,更多的人去推动相关措施的落实,那么它就会快一些,如果大家都不去关注它,没有推动,可能就会慢一些。

法律的实施和我们前面讲到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一样,不要指望有人会积极主动的来做这件事情,利益相关主体不去积极地推动,往往就不会有人积极主动去做。这次法律的修改也是因为大家不满2018年的修改,所以人大代表、妇女组织、公民个人,不停反映各种各样的意见,要求立法机关回应大家普遍关注的对于妇女权益侵害的情况。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开始了新一轮立法工作,有很多的法律在征求意见,所以大家对这些问题感兴趣的,也欢迎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征求意见的网站,去发表你自己的意见。

*本文内容综合整理自由翟志勇主讲的看理想App节目《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番外篇,完整节目内容欢迎移步收听。

音频编辑:hyl、香芋

微信内容编辑:汁儿

监制:猫爷

配图:《82年生的金智英》

《亲切的金子》《直美与加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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