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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程三”因高调出狱二审维持原判,一审获刑五年
2018年4月13日上午,澎湃新闻从刑满释放人员程幼泽(绰号“程三”)律师朱孝顶处了解到,此前程幼泽因高调出狱被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今日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程幼泽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指高调出狱,一审获刑五年
2017年7月13日,山西省阳城县法院对程幼泽等人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
其中,程幼泽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将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据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程幼泽等14名被告人事先对迎接程幼泽出狱进行有组织的谋划商议,并购买迎接所用鞭炮、预定宴会酒店、统一部分迎接人员服装,于2016年5月23日,在晋城监狱大门外,组织或参与迎接程幼泽出狱,聚集人数众多,且大量人员长时间聚集,并在程幼泽释放走出监狱时燃放鞭炮、礼花炮,身着黑色T恤人员列队迎接、献花、喊口号、喧嚣吵闹,引起群众围观,致使晋城监狱不得不请求增派武警加强警戒,延迟部分减刑人员释放时间。
据判决书显示,程幼泽此前出狱系被减刑后释放,“高调出狱”事件发生后,其减刑部分被撤销。
阳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幼泽等人的行为使晋城监狱“劳务加工推介会”会议多次被中断,晋城监狱相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给晋城监狱造成了无法精确计算的严重损失,给社会带来恐慌和不安,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使安定的社会秩序遭受质疑,使公民的法治信仰遭到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
法院据此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程幼泽有期徒刑5年;与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此外,此案的其余13名被告人也均被认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获刑4年6个月到1年。程幼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4月12日,程幼泽的辩护律师朱孝顶称,程幼泽正式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晋城市公安局。
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程幼泽称,晋城警方在案发后,查封并变卖程幼泽经营的两座煤矿共38万吨原煤,“但查封、变卖所得超过亿元的款项既未上缴国库也未向程幼泽返还,超过亿元的款项迄今去向不明”。程幼泽提出,要求返还2009年被晋城市公安局扣押并变卖的38万吨原煤所得价款。
4月13日,晋城中院对程幼泽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出终审判决。
晋城中院认为,上诉人程幼泽等人,组织近200人60辆车,于2016年5月23日为迎接程幼泽从晋城监狱释放,在晋城监狱门外长时间聚集。期间,聚集人员中20多名统一黑色T恤人员列队彩排迎接程幼泽出狱,并将为迎接程幼泽出狱准备的鞭炮和礼花炮摆放在监狱门外道路上,导致监狱外交通拥堵,影响过往车辆通行。
在程幼泽从监狱释放时,聚集人员中部分走进监狱大院,迎接身着白色唐装、戴墨镜的程幼泽出狱。聚集人员按事先准备,燃放鞭炮、礼花炮、列队迎接、送鲜花、统一喊口号。
晋城中院认为,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晋城监狱的工作秩序。为避免大量人员聚集出现突发状况,晋城监狱的增派武警加强戒备,延迟部分减刑人员释放时间,且当日举行的劳务加工推进会无法进行。案发后,迎接程幼泽出狱的现场视频,在网络上被大量传播、转发。
晋城中院认为,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社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应当按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为予以刑罚。
晋城中院决定,维持阳城中院一审判决,即:程幼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书显示,该案13名从犯中,除一人因检举他人立功被减轻三个月刑罚外,其他12人均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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