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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披露:辽宁贿选案被处分厅官李会永干预司法受贿百万

澎湃新闻记者 宋江云
2018-04-13 10:0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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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永 资料图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原主任李会永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受到纪律处分后,仍不收手,干预司法案件,收受请托人25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人民币33.2万元的奥迪A6L轿车1辆。

近期,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被告人秦惯永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被告人秦惯永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秦惯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会永(另案处理)提出请托,由李会永通过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鞍山市立山区政府相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为秦惯永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及承揽鞍山市立山区政府PPP项目上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秦惯永先后给予李会永人民币25万元、价值人民币33.2万元的奥迪A6L轿车1辆,共计折合人民币58.2万元。

2017年10月16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惯永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然而,这并不是李会永首次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

近期,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布的《被告单位丹东金属材料公司、被告人连玉琦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丹东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玉琦决定,并由其通过时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处调研员姜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会永(已判决)提出请托,由被告人李会永通过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打招呼、授意丹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曲某某联系丹东籍省人大代表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写联名信等方式,为丹东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单位丹东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连玉琦先后给予李会永、姜某某人民币95万元。

2017年11月3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丹东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连玉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书显示李会永案已宣判,但并未披露其获刑情况。

此外,辽宁省纪委对李会永“双开”时也提到李会永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的情形。

2017年3月1日,辽宁省纪委宣布对李会永进行“双开”处理。经查,李会永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奖金、补贴;违规超标准接待。违反组织纪律,收受拉票贿选款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侵占下属单位财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反群众纪律,向私营业主和人大代表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对下属单位设立和使用账外资金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辽宁省纪委对李会永“双开”时的通报还指出,李会永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受到纪律处分。

李会永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尤其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受到纪律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澎湃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李会永原本是正厅级干部,在落马前已被降级为副巡视员(副厅级)。

2004年2月,辽宁省委组织部公布的《对新拟任的领导职务人选的最新公告》显示,李会永,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1976年参加工作,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拟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正厅级)。

2016年12月1日,辽宁省纪委发布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李会永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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