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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方拟明确:警察遇暴力犯罪警告无效的,击毙嫌犯可免责
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枪?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而不被追责?4月11日,江苏省公安厅微信公众号“江苏警方”公布《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上述情形进行了明确。
江苏警方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称,民警在履职过程中遭遇当事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公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而且可能危害民警的人身安全,严重的还构成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
为进一步保障民警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江苏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列举了民警击毙嫌犯的免责条件。按照规定,判明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等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民警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造成违反犯罪分子伤亡的,应立即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措施进行救助。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民警使用警械、武器须遵循比例原则,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
使用武器,应及时报告。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所属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以及伤亡者家属或所在单位。
如果嫌犯在拘留、逮捕期间发生伤亡,该不该追究民警的责任呢?该征求意见稿提及,民警如果无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可以免责。不过,发现嫌犯自伤自残或身体疾病发作后,应及时采取送医救治。
征求意见稿规定,民警履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标准规定的,对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承担责任。履职期间,故意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或者严重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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