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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早点摊主违法生产“铝包子”,一审被判拘役三个月

法制日报
2018-04-1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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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违法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铝含量大幅超过国家标准,长期食用会导致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天上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南通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海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15人及当地新闻媒体记者等受邀旁听了庭审。

2016年5月,家住海安县城东镇的90后史某某在该镇某安置小区超市门前设摊经营早点生意,主要从事小笼包的加工和销售。2017年11月起,史某某为使其加工的包子外观更好看、口感更松软,在加工包子过程中添加了含铝的香甜泡打粉。

2017年4月13日,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早餐店(摊点),发放内容为“禁止在制作包子、馒头时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等事项的《餐饮、食品行业告知书》,史某某在告知书上签了字。一周后,该局对辖区内早餐经营点进行集中检查,执法人员在史某某早餐点发现了400余包“香甜泡打粉”,包装袋上注明该泡打粉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执法人员随即对其销售的包子进行了抽样送检。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包子皮中铝的残留量为215.9mg/kg,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经查,2017年4月14日至18日,史某某使用上述含铝泡打粉生产包子合计4000余个,销售得款2000余元。2018年1月4日,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这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史某某较长时期一直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从事包子的生产经营,且销售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1月25日,该院对史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后经上级院审批,该院于3月20日以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以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当天,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担任国家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安县法院院长任智峰担任审判长,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

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判令史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通过本案的办理,对其他的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庭审结束后,夏琪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 原文标题为:《南通首例食药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生产“铝包子”早点摊主一审获刑》)

    责任编辑:宋蒋萱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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