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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人在江豚保护区河段非法采砂获刑,惩罚性赔偿写进案例
犯罪团伙盗采万吨江砂获利百万,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提出惩罚性民事赔偿,有力实现了法律惩戒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
11月11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受到关注。该案是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发生在长江上的一起顶风作案的特大非法盗采江砂案。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
案情显示,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系盗采江砂船船主)等人事前通谋结伙,约定出资比例、作案分工、收益分配等,利用出资购买的非法改装隐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非法采砂。
受张某山等人纠集,被告人凌某华(系运输盗采江砂船主)、鲍某文(系运输盗采江砂船主)等人明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仍采用与张某山等事前共谋、采运一体的方式,参与盗采江砂。被告人马某玉(系盗采江砂的收购者和销售者)明知凌某华等人销售的江砂系盗采,仍以94元/吨的价格,购买1000余吨后销售。案发时,该犯罪团伙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04吨、价值289.31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11040.04吨。经评估,该犯罪团伙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515.75万元。
上述典型案例显示,由于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地点是国家专门为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设立的养护区,周边水域有丰富的浮游动植物和底栖动物,非法盗采行为不仅对长江的江砂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也给当地的渔业和底栖生物造成了危害。鉴于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涉案人员多、地域跨度大,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对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
对主观恶性较大犯罪嫌疑人提惩罚性赔偿
最高检介绍,2021年3月7日,公安部“长江大保护”工作专班举报中心接到有犯罪团伙在长江安徽段水域非法采砂的线索。为彻底摧毁该犯罪团伙,案件经逐级指定由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负责侦办。公安机关及时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盐城市检察院)、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湖县检察院)通报案情并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围绕行为人主观明知、江砂价值鉴定、追赃挽损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23条侦查意见。同年7月底,建湖县公安局陆续提请建湖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
2022年1月28日,建湖县检察院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1日,建湖县检察院对33名被告人中的14名主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其中有非法采矿犯罪前科、多次违法采砂主观恶性较大、获得违法所得占比较多的张某山和鲍某文,提出额外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同年3月1日,东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对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7万元。对被告人马某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部分被告人已退出的47万余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决继续追缴其他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65万余元。1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连带承担515万余元民事损害赔偿,和技术评估费用28万元。张某山和鲍某文分别另行承担13.5万余元、1.2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中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重拳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针对犯罪分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大肆盗采江砂,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全面追缴违法所得,对在团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加大侵权责任追究力度,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诉请法院判处惩罚性民事赔偿,有力实现了法律惩戒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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