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房屋被出售,祖孙为争夺监护权对簿公堂
闻林因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父亲闻森、儿子闻木谁更适合做监护人?
闻林中风后丧失行动能力和语言能力,至今卧床不起。闻林和父亲闻森名下有一套房,闻森称,为了自己养老和给长期卧床的儿子看病,将该房屋出售。闻木认为,祖父的几个女儿利用祖父的身份,将该房屋出售,已侵害了其父亲的权益。
作为同一顺序均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祖孙为此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定闻森为儿子闻林的监护人,驳回闻木要求指定其为父亲闻林监护人的申请。
法官认为,闻森虽已是九旬老人,但身体和精神状况尚可,在被申请人患病后,亦在其女儿的协助下照顾和陪伴被申请人。闻木之前行为不端,甚至有违法犯罪记录;身为人子,对患病父亲亦一直疏于关心。欣慰的是闻木近期对父亲有所关心,但在还没有足够行为表现的情况下,缺乏信任的事实基础。
儿子:要求做父亲监护人
闻木现年26岁,系闻林的独子,在父母闻林和夏莲离婚后其随母亲共同生活。闻森现年91岁,系被闻林的父亲。
闻林中风后丧失行动能力和语言能力,被安排住进老年医院数年,至今卧床不起,无法正常沟通。2017年8月11日,闻木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父亲闻林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2017年10月,经对被申请人闻林作司法鉴定:闻林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闻木提出,祖父的几个女儿利用祖父的身份,将其父亲与祖父共有的401室房屋出售,已侵害了其父亲的权益。虽然其之前受过刑事处罚,但是已经改正,并且现在有正常工作和经济能力,有能力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2016年前因客观原因无法照顾父亲,说自己对父亲不孝顺无事实依据。儿子做父亲的监护人天经地义,不能只看其过去,还要看其现在和未来。
祖父:反对孙子做监护人
在审理过程中,闻森参加诉讼,申请宣告儿子闻林无民事行为能力,反对指定孙子闻木为监护人,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
闻森提出,出售的401室房屋产权人是自己和儿子闻林的,而售房款是用于自己养老和长期卧床的儿子看病。这段时间,孙子闻木在外借高利贷,又因抢劫罪被判刑,很少看望其父亲。现是其出于经济利益要做监护人,因其赡养义务没有尽到,做监护人不合适。自己虽年纪大了,但身体健康,且监护人可以委托进行监护,儿子闻林自己也意愿由其来监护。
闻林的姐姐称,侄子闻木未尽到赡养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不同意其做监护人。老父闻森虽年纪大,但思路清楚,同意由老父作为闻林的监护人。弟弟闻林离婚患病后,是老父和姐妹俩一直在承担其生病后的费用和生活上照顾。该侄子只在2017年交过3个月费用。弟弟病重要求闻木来探望都不来,其早已遗弃父亲。关于售房,弟弟闻林是以房养病,闻木要做监护人就是要父亲的救命钱,其动机不良。
法院:指定祖父做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闻林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两位申请人申请宣告闻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闻木为吃喝玩乐在外欠债且有涉讼,为此曾将一套动迁安置房301室出售给他人,部分房款用于归还其债务,部分房款由其母亲领取。2013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闻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后闻森将登记在自己和闻林名下的另一套动迁安置房401室房屋出售。在老年医院期间主要由闻森负责闻林的费用,并由闻林的姐姐协助照顾和办理相关事宜。自2016年12月始,闻木分担过闻林的部分费用。
综合两位申请人之前在被申请人闻林患病后的表现,结合两位申请人自身的条件情况,法院认为由申请人闻森担任监护人对被申请人闻林更为有利。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人子对患病父亲疏于关心
该案判决后,主审法官叶利芳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位申请人谁更适合做被申请人闻林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首先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现根据被申请人闻林的实际精神状况,无法征求其真实意愿。而两位申请人,作为同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做监护人均存在各自不足。但相比较而言,综合目前查明的情况,申请人闻森虽已是九旬老人,但身体和精神状况尚可,在被申请人患病后,无论是生活还是精神上,亦主要都是由其在其女儿的协助下照顾和陪伴被申请人。
对为何出售自己和闻林名下的房屋,闻森也进行了合理性解释;且从在案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看,法院有理由相信闻森的解释。
而申请人闻木,之前行为不端,甚至有违法犯罪记录;身为人子,对患病父亲亦一直疏于关心和照顾。欣慰的是近期开始,闻木对父亲有所关心,并且称不能只看其过去,要看其现在和未来的表现。法院虽然愿意相信闻木“浪子回头金不换”的诚意,同时相信其长辈亲属也肯定期望看到他改过归正、孝顺父亲的表现,但在还没有足够行为表现的情况下,这种美好的愿望缺乏信任的事实基础。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