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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的危害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文身的危害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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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身
文身,就是用带有墨的针刺入皮肤底层而在皮肤上制造一些图案或字眼出来。
现代文身的本质是通过机器,以高频针将有墨的针头刺入皮肤,留下图案、颜色。皮肤是人体的天然屏障,会排斥染料异物,引发过敏性反应。消毒不好,还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从业文身师未经过专门的医疗培训,操作不规范,皮肤受感染的风险更高。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就更易受到侵害。
INFORMATION
文
身
危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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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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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纹身使用的工具没有执行严格的消毒处理,那么其中就可能含有细菌病菌,进而引起皮肤感染,甚至得一些传染性疾病,如乙肝,艾滋病,梅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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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祛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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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时的色素一般都是植入在真皮层,因而是永久性的,不能自行消失,因此,祛除纹身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祛纹身花费的费用多且祛纹身时的疼痛及风险更是不能忽视。文身后一旦后悔那更是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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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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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文身,均视为体检不合格。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公务员岗位,比如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中,如果有文身,也视为体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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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文身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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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心理还处在发育和完善之中,人格没有真正形成和固化,心理特征具有不稳定性、冲动性、易变化、易受外界影响等特征。
如果文身失败或文身后后悔,则会对他们造成一次显著的心理创伤,轻者出现抑郁、焦虑、失眠、疑病、强迫、内疚、缺乏安全感、冲动等心理问题,重者会扭曲人格,三观出现明显偏差,甚至患上各种精神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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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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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文身的危害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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