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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例淘宝商家走私案一审宣判:六人偷逃海关税额四百余万
本报讯 4月3日,记者从银川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全区首例网店商家走私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共有6名涉案人员,该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偷逃海关应缴税额人民币400余万元。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3万至30万元不等。
2012年6月以来,唐某及其妻子韩某雇佣多名人员在韩国免税店大量采购奢侈品首饰、化妆品、包等货物,多次采取行李夹藏的方式,将货物从全国多个航空口岸走私入境,偷逃海关关税。由雇佣人员将货物快递回设在无锡的仓库,并通过淘宝网店在国内进行销售。唐某负责管理两家网店,同时负责在韩国采购货物、组织货源,雇佣水客进行走私。2016年8月唐某指派郭某到韩国采购,8月12日郭某通过行李夹藏方式走私奢饰品首饰从银川河东机场入境时被当场查获。
2016年8月14日,唐某向无锡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在唐某协助下,杨甲、单某先后到无锡海关缉私分局投案,本案得以侦破。通过并案,由银川市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该院以唐某、韩某、杨甲、杨乙、单某、郭某6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6人系共同犯罪,唐某系网店负责人,负责组织、策划、指挥走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唐某劝说同案犯投案,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5人在唐某的安排下,或在韩国负责采购货物,或负责统计采购货物明细、或通过行李夹藏方式带货入境以及负责销售走私货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原题为《6人偷逃海关税额400余万元 宁夏首例淘宝商家走私案获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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