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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告乐视?乐视网和乐融致新发声明:乌龙,贾跃亭从未起诉
近日,一则关于贾跃亭起诉乐视的消息在网络流传,老板与自家公司对簿公堂的戏剧性情节引发热议。
11月7日晚间,“乐视视频”通过微博正式发文澄清此事,称“贾跃亭先生起诉乐视”为乌龙事件,贾跃亭从未起诉乐视(包含乐视网和乐融致新及其所有下属企业)。
图片来源:微博
“贾跃亭起诉乐视”系法院网站公告有误
据了解,这起乌龙事件的起因是山西法院服务诉讼网公告内容刊登有误。11月1日,该网站关于“11月29日09时00分依法公开审理贾跃亭等诉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被媒体引用报道。
针对此事,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11月4日发表声明称,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告中关于“贾跃亭等诉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系山西某机构诉乐视控股借款合同纠纷,原公告刊登有误。律师正与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协商,提请对方就该网公告内容进行更正。
目前,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告的错误内容已被更正。最新上线的公告显示,11月29日审理的案件为“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及原审被告北京百鼎新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财富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更正前公告内容。(图片来源: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
更正后公告内容。(图片来源: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
此“乐视控股”非彼“乐视网”
乐视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新闻中涉及的主体“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为“乐视控股”,并非现在的乐视。目前“乐视”这一品牌背后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下称“乐融致新”)两家公司。
在澄清传闻的同时,乐视也在公告中回应了“乐视是谁”“乐视在做什么”等问题。据介绍,“乐视”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品牌,目前仍在使用“乐视”品牌持续进行经营的公司,主要是围绕乐视网和乐融致新两家经营主体。去年宣布涨薪、今年回应“员工不加班无 996”的,也正是这两家主体。
乐视网和乐融致新共同表示,因为曾经乐视系生态业务庞大,除乐视网和乐融致新外,乐视系公司众多,公司名称以“乐视”开头的就有数百家,而外界通常笼统称为“乐视”或“乐视系”公司。公告中称,乐视控股、乐视移动等公司与乐视网和乐融致新已没有实质关联和业务往来,也从不直接简称为“乐视”或使用“le”、“letv”品牌商标。
业务方面,乐视网和乐融致新的传统业务分别为乐视视频和乐视超级电视。乐视视频的会员收入、乐视超级电视等硬件产品及相应的运营收益是公司营收主力。2021年《甄嬛传》带来的会员收益仅占乐视网母公司总收益的5%。自2022年11月30日起,《芈月传》也将回归乐视视频独播。
此外,乐视智能生态业务从2021年开始布局,如今进入产品升级迭代的2.0阶段,预计将在年底推出新一代智能科技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乐视积极尝试了发展直播带货业务,相关负责人曾立下“努力成为下一个新东方”的小目标。但从乐视自爆“30天直播14场带货2万元”的成绩来看,乐视距离上述小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
2.4亿罚款未缴,证监会申请对乐视网限消
尽管乐视已澄清并未被贾跃亭起诉,但无论是乐视控股还是乐视网,仍深陷贾跃亭留下的债务泥沼,难以摆脱“老赖”身份。
据天眼查app显示,乐视控股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孟,贾跃亭持股比例为92%。截至今年9月,乐视控股合计被执行总金额已达3182万余元,该公司现有246条限制消费令。
回到乐视网方面,该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延峰,贾跃亭持股比例为62.41%。近日,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乐视网及其法人刘延峰被限制消费,申请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由为行政非诉执行。
2021年3月,证监会对乐视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2.4亿元罚款。当时证监会查明乐视网存在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跃芳与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等违法事实。同时,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据记者查询关联文书后得知,由于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乐视网仍迟迟未缴纳罚款,该公司已因此案被强制执行,其法人刘延峰也被限制消费。
2021年10月,证监会再次向乐视网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催促乐视网及时按约定缴纳罚没款。2022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2021〕1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被执行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40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因乐视网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金融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乐视网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延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乐视网2.4亿元罚款已拖欠一年零八个月,该公司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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