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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遗产全部留给现任妻子,前妻却说遗嘱无效?

2022-11-09 15: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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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赵某经历三段婚姻,在第三段婚姻存续期间,赵某不幸因车祸去世,生前留有一份遗嘱,约定所有财产都由第三任妻子继承。然而,就在遗嘱公布之后,赵某的第二任妻子却出来说遗嘱无效,自己的儿子也应当继承遗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赵某在1991年与第一任妻子结婚,婚内育有一子。1998年两人离婚,婚生子也在不久因车祸去世。

2003年,赵某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第二任妻子还带了与前夫所生之女小张,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小赵。2012年,赵某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小赵归妻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16年,赵某遇见了第三任妻子王某,并与之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赵某便因车祸去世。

在生前,赵某曾留有一份遗嘱,规定其名下一切财产都第三任妻子王某继承。但是现在,第二任妻子却说遗嘱无效,其子女小张、小赵都应分得遗产,于是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那么他们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

 

遗嘱自由是继承立法所普遍追求的原则,但是有自由也有限制,“必留份”制度就是对遗嘱的限制条件之一。

什么是“必留份”制度?所谓的“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能力,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的继承人一定份额的遗产。

能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该继承人必须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给这类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遗嘱也不是全部无效,而是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其他部分仍尊重其遗嘱意愿实际履行。至于“必留份”份额的具体数额则需要根据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认。

 

在上述案件中,小赵在赵某去世前还未成年,虽然赵某与第二任妻子已经离婚,但小赵与赵某的父子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小赵符合“必留份”制度的要求。至于小张,虽然与赵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但在赵某离世前已成年,所以不享受“必留份”资格。

因此,小赵能够获得部分遗产,而小张不能获得遗产。

平常大家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需要考虑到“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应符合公序良俗。最好是在订立遗嘱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以后产生更多的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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