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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导师制:高校师生关系异化了吗?
最近接连发生的高校新闻持续引起公众对于扭曲的高校师生关系的不满与愤怒。有评论认为,高校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已经沦为市场化的雇佣关系,故而有“导师=老板”的称谓。但也不止如此。要理解高校师生关系的“异化”,需要回溯中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史中导师制的引入、消失与重返。
中国式导师制的前世今生
国外导师制最早起源于15世纪英国牛津大学的“新学院”,本科生导师叫做tutor,研究生导师叫做supervisor。每个学生在入学之后都会被学院分配至少一位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中国早在1938年就正式引入了导师制,当时的教育部为了“矫正教育只重知识传授忽视德育指导”,避免师生关系的日趋商业化,特制定《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规定导师必须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业和身心进行全面指导 。但实施过程中却变了味道,给广大教师和学生带来额外的行政工作和思想负担:一方面,导师必须定期记录学生的各项情况,并进行书面汇报,有监控学生之嫌疑,另一方面,学生毕业后的言行也要曾经的导师承担连带责任,令教师承担极大的政治压力。与此同时,导师制也和当时国民党加强对学生监控的训导制产生矛盾:教育部设置的训导处成为导师制的实际领导机构,训导处担负加强学生管控的政治功能,与部分教授主张的“教授治校”导师制相冲突,随着内战局势发展,导师制愈发弱化,训导处功能进一步加强 。1945年,教育部正式废除导师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十七年里,中国高等教育伴随中苏关系的变迁,经历了解放区模式和苏联模式的相互切换。建国初期,中国教育延续了解放区模式,重视革命干部和工农群众的基础教育,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技术教育同等重要,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同等重要,同时也注重民主过程,让学生同样参与到教学改革之中。经过新中国初期的恢复与调整,高等教育转向正规化发展,当时因受西方帝国主义的全面封锁,我国主要的学习对象是苏联模式,将高等教育纳入计划经济体系之中,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进程,高校将重心放在培养与经济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人才和师资上。教师按照专业组成教研室,制定统一教学计划和大纲。教学模式除了教师讲授之外,还采取课堂讨论的形式推动学生和教师的互相学习。但这一阶段也存在苏联经验生搬硬套、高等教育精英化的问题,没有汲取以往中国教育的优良传统。1958年中央颁发《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重回老解放区模式,要求进一步普及高等教育。所以50年代末期,中国大学进行了一次学校数量的扩张与学生人数的扩招。高校以教学为重心,结合课本学习和生产劳动,但在教学计划之外,不对学生规定科研任务 。
改革开放之后,导师制重新纳入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最初在博士阶段开始实行。作为学位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博士生导师聘任制度历经国务院批准、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三个阶段。从1993年开始,博士生导师聘任的权限下放到地方高校的博士点。博士生导师审批的行政程序不断简化,但对导师的职称、学历和科研资历要求不断提高,强化了导师资质审核,与此同时,缺乏对导师有效的监督管理和评价机制。很多高校教师的终极职业目标往往是成为博士生导师,因为博导资格在中国的语境下,不仅是一个工作岗位,而且一种行政头衔、职业荣誉和资质等级。相比之下,国外高校成为博士生导师容易得多,只要教师具备一定科研指导能力就可以成为博士生导师,但在指导研究的过程中却要接受诸多监督和考核。
研究生=学徒工?
我们如何理解,在众多导师对学生滥用职权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的事件中,学校都倾向于袒护老师呢?站在高校管理者的立场上,一个学生的死亡首先给学校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额外的行政工作和社会声誉受损。更为重要的是,负面新闻事件的舆论压力,很可能会断送一个学科的未来——在学科资源高度垄断和集中的格局下,一个学术明星的倒下,很可能意味着一个学科排名的急速下滑、国家实验室的倒闭、国家课题基金和无数篇SCI论文的不翼而飞。无须任何犹豫,学校迅速、果断站在导师一方。没有道歉,只有“公关”。在科研立校的发展趋势下,高校的利益是和学术明星紧紧捆绑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如何期待高校能够公平、严格地建立和完善导师的监督机制呢?恐怕需要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的介入,而不能期待学校行政管理者能够摆脱人情、面子和利益捆绑,实现公平和公正。
伴随高校制度改革的深入,导师制逐渐从博士阶段推广到硕士甚至本科生阶段。2003年北京大学开始在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2005年公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推行导师制,努力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优质和个性化的服务”。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障碍:高等教育逐年扩招,导致师生比严重不平衡,高校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本身就重,难以抽出充足时间为本科生提供服务。指导教师的岗位津贴标准极低,难以形成激励机制。站在教师的角度,让本科生参与到科研工作之中,分担科研压力,提供低廉甚至免费的学术劳动,成为了指导实际的驱动力。例如武汉理工大学多个学院教师合作撰写的《高校创新性人才的培养与评价的研究》一文中,就将本科创新性人才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在科研成果的定量考核基础之上,提及自筹科研基金、自创奖学金、让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和横向项目是培养创新性人才的成功经验。
随着高校以论文数量与课题项目为核心的工作绩效考评体系的建立,教学工作和社会服务迅速变为边缘工作,科研成果才是关键绩效指标。教师的职称评定和晋升渠道,都取决于科研成果。在这一普遍压力之下,学生自然成为导师转嫁和外包科研工作最直接、方便和廉价的人力资源,与此同时,部分高校为应对以论文数量为主要指标的科研水平评估,也将科研压力下放到研究生群体,将核心期刊发表作为合格毕业的硬性规定。在期刊数量和版面有限、发表需求远远超过供给的情况,研究生为了顺利毕业和未来发展,也认同参与导师的课题、论文和专著,有利于自己未来学术道路的发展。这样说来,对学生而言,能够在本科阶段就开始进行科研工作,积累科研经验和成果,无疑也是好事情。为何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却又变了味道呢?
最近接连的新闻事件,都让导师与研究生之间极度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浮出水面。2008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这一建议主要针对理工科专业。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不仅是学生论文的指导老师,同时也成为了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的直接来源。已有研究者指出,这一制度可能会造成基础性学科与应用性学科之间、不同学术资历和研究能力的导师之间出现马太效应,研究经费和学术资源会向本就强势的学科和教师集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 。与此同时,潜在的后果是让导师和学生的关系变成某种意义上的老板-员工的雇佣关系,学生的劳动报酬、生活费和奖学金全部仰仗导师,而这一雇佣关系又是非正式的、不被法律承认的,自然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传统文化该背锅吗?
不仅如此,由于中国人情社会的特点,个人的论文发表、毕业答辩、出国推荐、工作推荐甚至未来在学术圈是否能站稳脚跟,也都取决于和导师的关系。学术明星不仅能够给学校带来核心期刊论文、国家课题、横向科研项目和国家级研究中心/实验室,也能依靠导师制在学术圈里培养出自己的接班人和学术派系。哪怕是出国深造,也同样要依靠既有的学术人脉,事先联系国外导师。
尊师重教的儒家文化和传统师徒制的师承关系深刻影响了中国式导师责任制。学生选择导师的过程变成了“进入师门”的过程。部分高校教师对导师制的实践,杂糅了传统化的师徒关系、公司化的绩效考评和帮派化的话语体系,例如下跪作揖的入门仪式、自设各种奖项和荣誉、乃至入门“做家务”都变成了对学生的独特“指导方式”。而对学生而言,这些“指导方式”则意味着付出大量额外的、与学业无关的体力和情感劳动。
高校以学术明星为核心设立的实验室、科研中心和研究团队,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学术作坊,研究生就是作坊里的学徒工。师徒制当然有很多好处,在某些时刻,它比市场化契约制度的师生关系“更有人情味”、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指导与帮助,个人也会从中获得很多实际的利益,例如工资补助、奖学金、推荐信、论文署名和其他各种学术利益。但与此同时,它也带着变相的人身依附和学术共同体帮派化的弊端。
如已有不少新闻报道指出的,导师对其学生的要求包括拎包、买饭、做家务、家教、司机、陪酒、电话人工早起服务……所有这些超出学业与科研范围、蔓延到实验室和办公室之外、在节假日仍无休止的体力与情感劳动,在现代化的人际关系中,都构成骚扰的方式。而在传统师徒制的话语体系中,这些劳动却都被合理化了。六六说,“你伺候伺候老师,那不是应当的吗?”“应不应当”的讨论,恐怕忽略了当事人“愿不愿意”以及“不愿意是否有的选”的问题。
中国式导师制的问题,不只是高校市场化、学术工业化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监管机制,而且也杂糅了中国传统文化里人情与人伦的色彩。在某些时刻可以为残酷市场逻辑兜底的道德伦理,在另一些时刻,是吃人的形而上学。在“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字典里,不存在“权力的滥用”,只有“绝对的服从”。
探讨极端的校园悲剧,并非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和高校教育改革的成就。承认没有浪漫纯洁的象牙塔,才能有利于反思和寻找更好的高等教育发展之路,呼吁国家和社会重视和完善高校监管机制和重塑健康的师生文化。不要忘了,我们同样也有“传道授业解惑”和“相互为师”的传统文化,和人民群众参与教学改革的民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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