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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聂树斌式”冤错案件如何避免?
近年来,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避免此类冤错案件,今天就请河南高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欣磊谈谈这个问题。
河南高院刑二庭副庭长 李欣磊
避免冤错案件发生,最根本的是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
所谓疑罪从无,就是在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具体到法院的审判阶段,就是要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也是我们国家法律确定的基本规则。
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要经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比如,发生了一起命案,公安机关要先破案,要根据线索和证据查找、锁定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要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追诉,如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要通过审理并综合全案证据来确定能否将被告人定罪处罚。可见,从侦查到审判的进程,就是查找、筛选、认定罪犯的过程。
实践中“疑罪”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是筛选嫌疑人的过程存在偏差或者错误,如呼格吉勒图案、杜培武案,被告人并非真正的罪犯,而是抓错了,真凶另有他人。这种情况下,我们宣告无罪,不仅切实保障了无辜的人不被冤枉,更是为了收回拳头精准地打击、处罚真正的罪犯。如果仅盯住存疑的被告人不放,却不着眼于查找真正的罪犯,不仅会冤枉好人,还会让坏人逍遥法外。
第二种是虽然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现有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也要作无罪处理。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还把他作无罪处理,把人放了,会不会“错放”,是不是“放纵犯罪”?必须承认,这种情况下宣告无罪,确实可能导致一些真正的罪犯未能被定罪,也就是“错放”。
但这里我们一定要明确,“疑罪从无”并不代表对于疑案就此收手,也不代表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永远“从无”。在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后,公安机关仍然要继续调查,如果经调查发现原来抓错人了,就需要重新寻找真凶;如果经深入调查、补充新的证据后,证明放掉的人就是真正的罪犯,仍然可以重新指控,将他绳之以法。
当然,查清事实真相对于任何案件来说都是最好的结果,做到不枉不纵也从来都是刑事诉讼的最理想状态。但是,受制于各种现实的、客观的因素,任何司法体制下疑案都不可避免,这种情况下,法官就面临着“错判”和“错放”的艰难选择,也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坚守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才能避免聂树斌式的冤错案件。
从李庭长的讲解当中,我们看到了对一些重大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法官是在充分掌握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经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作出的裁判,要相信法院,用理性的眼光看待法院的裁判。
(原标题为《“聂树斌式”冤错案件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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