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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民微博多次诋毁民警成被告,法院判赔礼道歉再赔一元钱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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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名誉权受到侵害,王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4月2日,贵州遵义仁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6月,刘某向仁怀市和纪检部门提起控告,称王某(时任盐津派出所副教导员)和民警胡某在办理钱某、周某与陈某一案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及包庇嫌疑犯行为。
经纪检部门核查,民警胡某因存在拖延办案而给予了处分;王某系案发后十多日才到盐津派出所工作,并非案件主办人,不存在渎职行为,随即纪检部门将核查结果告知了刘某。
今年1月以来,刘某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新浪微博号,多次发布王某涉嫌渎职犯罪的信息,引起大量不明真相人员转发、评论,给王某的工作、生活、声誉和精神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仁怀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该案中,刘某在仁怀市及遵义市两级公安机关对刘某控告钱某、周某一案复议和复核不予立案、纪检部门核查认为王某不存在渎职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多次通过微博发表王某涉嫌渎职犯罪的言论信息,引起公众大量人员的转发、评论。刘某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了王某正常的生活和执法工作,也给王某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刘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仁怀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停止对原告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支持了王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原标题:多次在微博上诋毁他人,仁怀一市民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再赔1元钱)
责任编辑:谢寅宗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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