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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交货了!一手交钱呢?

2022-11-04 18: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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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钩上吊

一百年不许变

你说话算话,我一诺千金

你一言九鼎,我一言为定

你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我张口不悔、一锤定音

2022年初

原告代某与被告刘某

开始合作柑橘生意

约定

由代某在蒲江采购柑橘

然后发货给刘某

交易之初,代某陆陆续续供货,刘某依次付款,双方合作愉快、沟通顺畅。

代某供货完成后,双方就尚欠货款进行了结算。刘某确认:至2022年4月14日,刘某尚欠代某货款407 789元未支付。

此后刘某相继支付了210 000元货款,但剩下的197 789元一直拖欠未还。

代某多次要求刘某付款,刘某仍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代某认为,刘某的拖欠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其正常的交易活动,遂向蒲江法院提起诉讼。

蒲江法院鹤山法庭受理该案以后,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所欠货款数额并无争议,但被告刘某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足额支付货款。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当庭向代某支付150 000元。

调解成功后,法官启动“执先督”程序督促刘某尽快履行义务。五天后,经代某确认,刘某已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

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是结交天下的根本。失信一次,工作、生活将会受到一定限制,或将寸步难行。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坚守底线,切莫因小失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文字:蔡贵玲、魏文通

原标题:《一手交货了!一手交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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