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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待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2022-11-0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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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社保厅。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出台了《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人社部发〔2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有6方面政策,具体如下:

(一)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水平。科学合理确定、动态管理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注重平衡公立医院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不同公立医院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对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给予支持,对收入偏低的公立医院予以保障。给予各地更加充分的自主权,县域医共体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原则实施。

(二)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专项激励机制。各地在核定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总量的基础上,可对公立医院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重点群体、重点事项,建立健全人才专项激励、科技创新专项激励、事业发展专项激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专项激励、其他专项激励等,专项激励不计入薪酬水平和总量的核定基数。

(三)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

(四)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支持各地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推行任期制、目标责任制,探索实行年薪制。自2021年7月8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项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制定完善与省、市、县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办法。强化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分配挂钩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

(六)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深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占比,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按规定落实政府六项投入政策,落实对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成本管控、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3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和奖励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1091389432@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4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18年我省全面启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并取得积极成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深化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进“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强监管”联动改革,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适应我省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管理、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坚持分级负责,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加强有效监管,探索建立动态评估和审计机制。强化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医院内部成本控制,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完善按要素分配。坚持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动态管理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不断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突出工作量、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协调发展。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持续深化分级诊疗,增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注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定位、不同等级规模公立医院协调发展,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院间收入差距。统筹兼顾公立医院和其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量力而行,合理引导预期。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应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面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对薪酬制度改革的预期。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办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两个允许”要求,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医院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等因素,充分体现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等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并对薪酬水平进行动态管理,逐步提升医疗行业职业吸引力,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注重保持公立医院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不同公立医院之间的收入分配平衡关系。各地可以通过设置调节系数等方式,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或教学任务、承担国家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任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等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支持中医医院推广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建设中医特色专科,对中医医院等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予以重点倾斜。对薪酬水平明显偏低的公立医院,各地在综合考虑公立医院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和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等情况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大保障力度。

支持各地围绕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按照本意见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研究健全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核定办法。县域医共体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管理办法,各地可参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原则并结合机构性质和功能定位提出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专项激励机制

各地在核定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总量基础上,建立健全专项激励机制,相应增加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不计入薪酬水平和总量核定基数。专项激励政策与核定总量时的倾斜政策原则上不重复设置,并应统筹专项激励与核定总量的收入分配平衡关系。

1.健全人才专项激励。对公立医院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补贴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定纳入专项激励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具体激励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的人才政策研究确定。

2.健全科技创新专项激励。各地应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积极落实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政策以及科研经费绩效奖励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支持鼓励医学人才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激励政策,支持公立医院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社会服务。

3.健全事业发展专项激励。公立医院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仍有结余的,各地可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并统筹结合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核定办法,合理增加薪酬总量。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4.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专项激励。对参加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公立医院,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防控任务和风险程度及时核增一次性薪酬总量,重点向加班加点多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5.建立其他专项激励。对医保基金结余奖励、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养服务相关收入以及其他国家和省已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立其他专项激励项目,如山区、海岛地区专项激励以及协同推进综合医改专项激励等。

(三)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

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健全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适度提高固定薪酬占比,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

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各地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本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鼓励中医医院内部分配向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科室和个人倾斜,向承担中药制剂研发任务、中医药传承创新任务、参与建设中医特色专科的医务人员倾斜。适当提高规培生、住院医师等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内部分配的激励导向要与综合医改的要求相结合,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报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可采取设定系数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水平。支持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推行任期制、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行年薪制,在薪酬总量内单列管理,不纳入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基数,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或公立医院负责。自2021年7月8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结合公立医院党建考核、绩效考核、综合改革评估、医保年度考核、清廉医院建设等,制定完善与省、市、县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将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公正性、客观性。运用信息化集成手段,注重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增强考核智能化水平。强化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分配挂钩机制。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公立医院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六)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加强行业综合监管等工作,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对因规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等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区域或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各地要按规定落实政府六项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援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任务经费。落实对中医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服务发展。在合理保障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确定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稳定医务人员队伍对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改革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政策指导,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核心推动深化改革工作;对不符合综合医改要求、不利于公立医院良性发展以及违反市场规律造成人才恶意竞争等扰乱收入分配秩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认真做好工资数据报送工作,发放的工资性收入须按时录入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填报数据和实际发放数的一致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对各地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审计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宣传工作,调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多种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  月  日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胡梦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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