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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原副市长彭良豪受贿案终审:受贿额由千万认定为265万

澎湃新闻记者 袁杰
2018-04-04 18:4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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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江苏句容市原副市长彭良豪受贿案,一审被认定受贿1163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3年。彭良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1月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彭良豪犯受贿罪,受贿金额累计265万元,彭良豪因此被改判有期徒刑8年。

和一审判决相比,彭良豪被认定受贿金额大幅减少。

判决书显示,彭良豪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的事实均不存在,其对开放商帮其女儿缴纳进入南京大学的100万“点招费”并不知情,不该认定为受贿,等等。

彭良豪还称,其在侦查阶段收到威胁、诱供和疲劳审讯,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彭良豪称其在2015年5月8日至22日受到镇江侦查人员疲劳审讯,并在侦查阶段受到侦查人员诱供、指供及以“不让其女儿上学”等相威胁,“其辩解有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相印证,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根据相关规定,彭良豪由该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审讯的供述,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不应采信为定案证据。

江苏省高院的判决书显示,经查,彭良豪在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审时,供认其与8人之间存在行受贿关系,未供述收受了王某等17人所送贿赂。上述17人贿赂证据不足,不认定为受贿。

此外,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相关行贿人多次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供证不能完全相互印证,二审法院决定不予认定。

而对于开发商为彭良豪之女支付100万“点招费”一事,二审判决认为,彭良豪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虽然其在2013年将钱退还,但系受贿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出,从而为了掩饰而退还,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镇江市中级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判处彭良豪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彭良豪亲属表示,彭良豪将依法进行申诉。

相关资料显示,彭良豪出生于1969年,曾长期在句容的规划和城建部门任职。彭良豪自2007年起任句容市副市长,直到2015年5月被检察机关带走。

    责任编辑:李克诚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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