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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小区公用设施坠落砸车,谁之责?

2022-11-02 17: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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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作为人民日常居住、生活的场所,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多的方便,但部分小区的公用设施因缺乏维护往往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从法律上讲,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小区内公用设施致他人受损,责任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某日,翟先生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称其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车辆被砸坏,赶紧来挪车。

翟先生到达现场后,发现车辆的顶部、尾部以及两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砸坏车辆的铁板正是小区大门口上方的构筑物。车辆经拆检后,维修费用高达2万多元。

事后,翟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表示车辆停放在未规划车位处,且车辆被砸与当晚的大风天气有关,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协商无果,翟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涉案小区大门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和维护的公用设施,且为小区居民的重要活动区域,物业公司理应重点做好巡检和维修工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虽辩称天气原因造成坠落,但无有效证据证实,且涉案坠落物作为固定物也不应因天气原因造成脱落,故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释明和调解,最终物业公司承担翟先生的全部维修费。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徐延涌

小区大门是居民每天进出必经的场所,作为物业服务单位,除了做好小区内卫生清洁,更应确保小区内公用设施的安全,定期的检修必不可少。若因公用设施发生安全隐患,其首要责任在小区的管理人即物业公司。因此物业服务单位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切实履行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防范类似伤害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原标题:《以案说典|小区公用设施坠落砸车,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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