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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男子因年幼女儿不肯写作业失手将其打死,获刑3年半
2017年9月17日16时许,谢某慌忙抱起女儿娟娟赶往医院。几分钟前,因为娟娟不肯写作业,生气的谢某动手打了女儿。经抢救无效,年幼的娟娟再也没能醒过来。冲动的父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4月2日,记者了解到,日前谢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怀化沅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谢某今年44岁,家住怀化沅陵县。沅陵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7年9月17日16时许,因为女儿不肯写作业,谢某一气之下用竹条对女儿进行了抽打,并扇了女儿两耳光。随后,尽管谢某一再催促,娟娟仍未按要求写作业,谢某用右脚朝娟娟的右腿踢了一脚,娟娟当即被踢倒在地上。此时意外发生了,倒在地上的娟娟突然出现翻白眼症状,并且四肢僵硬,不能言语。
谢某见状,在亲属李某的帮助下,立即将娟娟送往乡卫生院救治。因娟娟脸色苍白,呼吸急促,脉搏微弱,四肢冰冷,伤情过于严重,谢某与李某在卫生院医生的建议与帮助下,又立即将娟娟送往沅陵县人民医院救治,但娟娟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凌晨,谢某在李某的帮助下,将娟娟的尸体带回自己家中。谢某与父亲一起将娟娟的尸体掩埋在自家后山的竹林中。
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展开调查,并将外出返回的谢某传唤至沅陵县公安局。
经鉴定,被害人娟娟系被钝性物体打击或撞击头部,被钝性物体反复多次打击肢体等处,造成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顶部硬膜下出血而急性死亡。
同时,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为何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伤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沅陵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此后沅陵检察院认为,谢某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沅陵县法院同样以该罪名进行判决。
为什么谢某最终会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两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的。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法院可能根据具体的证据,认定父亲没有伤害女儿身体的故意,因而判决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原题为:《女儿不肯写作业倒在父亲拳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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