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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购买农民自留地中两株桢楠,无证采伐获刑三年
桢楠长在自家自留地中,能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自由买卖?3月30日,记者从四川成都市中院获悉,邛崃一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被任某砍掉准备运走,结果被警方现场挡获。该案经法院审理,任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构成“非法采伐”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4000元买下两株桢楠
未取得采伐许可就砍伐
成都中院通报称,郑某猎是成都邛崃天台山镇村民,其自留地中有两株桢楠树。案发前,郑某猎以4000元的价格将两株桢楠卖给任某。随后,任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郑某猎的自留地中将两株桢楠树砍伐。经测定,两株桢楠胸径为28厘米。
当日下午,邛崃警方接到举报后,到现场将已经砍伐尚未装车运走的12件楠木查获。
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楠木二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表示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楠木12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自留地的珍稀树种
不是想砍就能砍
成都中院称,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将目光锁定于能牟取暴利的珍稀树种,盗伐行为使成都山区丘陵地区的森林资源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震慑涉环境资源犯罪分子,较为典型地表现了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大力打击各类“涉林”犯罪行为的决心。
本案宣判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有少部分群众表示不理解,认为对该类犯罪处以刑罚与其“靠山吃山”的传统思想相违背,限制了其赖以谋生的手段。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说,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自家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自行处置或者通过交易允许他人采伐。殊不知,不是任何树木都可以自行采伐。
郑某猎自留地里的桢楠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任意采伐。而任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即构成“非法采伐”,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其采伐的桢楠木为两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韩旭说,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和信心,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决制止和惩处破环生态环境行为”的要求,有助于在全社会培养和形成“绿色发展”理念。因此,本案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原标题:砍伐自留地两株桢楠,男子获刑三年;专家:私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构成“非法采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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