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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实施30周年之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继2005年作了较大修改、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后,又完成一次全面修订。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修订工作遵循了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以及立足国情实际的原则。
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郭林茂介绍说,此次修法有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
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
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联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总结我国妇女事业发展成就与经验,旗帜鲜明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完善具体保障措施。
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
丰富完善制度规定
“此次修法,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郭林茂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总体性制度机制进行了完善。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郭林茂指出,新法通过后,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郭林茂指出,要认真学习、准确宣传和正确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根据修法精神,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法律规定,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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