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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法院审结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并依法判决兴文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兴文法院审结的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申请人周某某出借1500000元给陈某、莫某某。2018年2月,申请人高某某出借700000元给陈某、莫某某。2022年3月,陈某死亡,生前住所地为兴文县古宋镇,其继承人莫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皆表示放弃继承遗产,陈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兴文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依法指定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兴文法院受理该案后,通知陈某的继承人及兴文县民政局参加诉讼。诉讼中,莫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亦无意愿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兴文法院综合全案情况,最终指定兴文县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有利于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有效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亦更有利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兴文法院此次成功审结本院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日后审理此类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原标题:《兴文法院审结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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