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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明星代言不能“任性”,也不能心存侥幸
10月31日,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娱领域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频发:有的明星在未核实产品功效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代言,有的明星在代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极力与平台、商家撇清关系,还有明星在拍摄广告时刻意淡化和掩饰代言身份,企图瞒天过海。
上述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还造成不良影响,污染社会风气,亟待切实整治。《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构建起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治理体系,为维护好明星代言领域清朗空间提供新的制度支撑。
明星广告代言频频“翻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相关的整治工作也必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既有事前的强化教育引导,也有事中事后的行业监管,由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将建立起多领域、跨部门协同合作、协同发力的崭新工作格局。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要求明星要做好事前把关,对被代言企业和代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这就意味着未来代言明星不能再以“不知情”为理由推卸责任;要求企业不仅要确保广告内容真实,还要妥善选用明星代言,从而形成德艺双馨明星被市场认可、违法失德明星被市场抵制的良性循环;要求严格明星代言广告发布管理,这既是为了杜绝不良广告信息,也是为了不给违法失德明星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的机会。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关键就在于能否形成市场主体各负其责、市场有序竞争、行业加强自治的良好局面。
众所周知,商业代言让明星艺人赚得盆满钵满。正因为该领域的收入不菲,也让某些明星选择铤而走险、明知故犯,做起了“一锤子买卖”。此举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也是在透支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事实上,《广告法》早已对明星代言的责任做出了严格规定,此前已有个别明星因违法代言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罚。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是把工作做在前头,实现了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改变明星代言频频“翻车”的市场乱象。
正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所言,明星代言行为绝非简单的市场商业行为,一头牵动粉丝和公众的喜爱、信任,一头牵动对消费者和广告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指导意见》为明星代言立下明确的“规矩”,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商家、企业和代言人负责。明星代言不能“任性”,也不能心存侥幸,各方都应该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创造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广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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