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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丘市政府不兑现招商政策,被判返还企业1116万
3月28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保护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05年9月13日,安丘市人民政府与莱芜正泰钢铁有限公司作为甲乙双方签订投资协议,由乙方在安丘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承建长安路两侧沿街商铺和住宅的开发。其中,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同意给乙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用于道路建设补偿:……2.免收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3.营业税(含教育附加费、城市调节基金)、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市政设施投资补助,并于乙方交纳30日内返还乙方。
协议签订后,正泰公司注册成立了潍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置业公司依约完成了长安路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并对长安路两侧沿街商铺和住宅进行了投资开发,完成了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4141406.92元、土地使用税978759.43元、营业税9711685.73元(含教育附加费272343.67元)、企业所得税4526207.33元。置业公司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依据投资协议第四条第2、3项的约定向其返还相应税款未果,提起本案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对税收优惠的约定符合行政规范要求,应认定有效,其实际为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在置业公司交纳后予以返还的问题,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营业税属于地方性财政收入,在安丘市人民政府对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情况下,应当全部返还。对于所得税的返还,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32%,故安丘市人民政府应按地方留成的32%返还置业公司。遂判决安丘市人民政府返还置业公司已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1160072.08元。
“招商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磅引擎,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兑现,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山东省高院行政庭庭长黄明春说,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支持企业返还税款的请求,贯彻了中央、省委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中所提出的严格兑现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的要求,表明了人民法院推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维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公布的其他几个典型案例分别是:贾某某诉宁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新泰某公司诉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即墨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行政复议案;王某某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案;宋某某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寿光某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新泰某公司诉新泰市盐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程某某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张某某诉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原题为《地方政府不兑现招商政策被判返还1116万 山东法院发布保护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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