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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斤芹菜罚款6.6万,行政处罚不能“任性”

2022-10-27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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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应相当

用权需谨慎

众所周知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但有权就能任性吗?

答案当然是:否

请看本期案例!

PART 01

案情回顾

陕西榆林个体户罗某夫妇在某农贸市场销售5斤芹菜收入20元,因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且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6.6万元罚款。

PART 02

事件经过

陕西榆林个体户罗某夫妇在某农贸市场从一农户手中购进7斤芹菜,除2斤用于抽检外,剩余的5斤,夫妇俩以每斤4元的价格售出,共收入20元。

1个月后,罗某夫妇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称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因菜已经售出,无法召回,且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市场监管部门决定没收罗某夫妇卖菜所得20元,并处以人民币6.6万元罚款。

国务院督查组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接到事件反映后,随即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走访。

PART 03

处理结果

经国务院督查组调查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

陕西省全省通报此类案件,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方案,统筹好严格执法和服务市场主体工作,为市场主体纾忧解困。

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对于小微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将更多的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

PART 04

争议焦点

本案芹菜确有指标超标情形,罗某夫妇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本无可厚非,但忽略小微主体违法情节程度,片面追求执法的力度,只重合法性不重合理性,背离比例原则,背离“行政处罚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律精神,过分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才是本案被国务院督查组调查,被陕西省全省通报整改的根本原因。

PART 05

法官说法

我国行政法有比例原则的规定,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是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也对如何执法、如何处罚做出了要求。在国家大力倡导柔性执法的背景下,执法者更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在于为民众提供便利,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帮助,“任性”的行政处罚,非但不能震慑违法行为、教育群众,反而会激起执法对象的反感。

PART 06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原标题:《卖5斤芹菜罚款6.6万,行政处罚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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