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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以司法智慧破解“玩具枪”机械执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锣鼓听声,说话听音,“两高”公布了这样一个“不仅……而且”的司法政策,有何深意?
一年多前,天津摆“玩具枪”射击摊的老太赵春华,被追究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时舆论哗然,最终二审被改判为缓刑。之前18岁的青年刘大蔚,因为从台湾买家那里买了多只仿真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失当”为由对此案启动再审。
为什么明明是一把普通人都认为人畜无害的玩具枪,却被认定为真枪,并被追究重刑呢?
根子还在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标准与司法政策之间的脱节:技术上,玩具枪太容易被定为“真枪”,定罪处刑上却没对玩具枪做出区别对待。
2008年,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一只羽毛球甚至也能达到这样的动能。这个“真枪”标准,让市场上很多玩具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而小贩、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然“入罪”。
结果,就形成一个怪圈——低门槛的入罪标准,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这次“两高”推出相关司法政策,就是为了打破这种怪圈。
在出入人罪的原则问题上,搞一刀切,仅仅以玩具枪的出膛动能、“枪支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注定是削足适履。在全国人大的《枪支管理法》,授权公安机关管理枪支的情况下,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政策调整,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这次的批复要求通盘考虑枪支的真实杀伤力、购买的渠道以及当事人的购枪目的、一贯表现,实现了实体公正。
从司法层面上说,这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部署。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使得公安机关全程主导刑事案件,公安烧菜,检察院端菜,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反而只能闷头“吃菜”。通过司法政策调整,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枪支标准之外,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判决,实现实体公正。
总之,要破解长期存在的“玩具枪案”难题,需要以司法智慧、司法担当破除机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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