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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与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问题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
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凭伤者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职工可以兼得。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该主张应不予采纳。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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