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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五大监督确保监察权力不被滥用

陆国栋/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8-03-2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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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监察机关作为依法开展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其履行监察职能的过程也是行使公权力的过程。监察法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是为了支撑信任的理念,直面问题、改革创新,规定了完善的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为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各级党委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就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这确保了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

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对本级监委主任有罢免权。监察法根据监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和人大监督的实效性,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受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法关于人大监督监察机关的这些规定,能够实现人大对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北京、山西、浙江在试点实践中就接受人大监督作了有益探索。浙江省监委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协党组通报了开展试点以来的工作情况;北京市监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市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为此,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比如,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建设忠诚于党、人民放心的过硬队伍。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加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监督的一系列制度。比如,严格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规范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款物处理。尤其是对一些重大事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须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须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调查权限“宽打窄用”的精神,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也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又如,内设部门相互制约机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应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各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内设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有案不查、以案谋私等问题。此外,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要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了回避、离岗离职从业限制、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等制度,引导和监督监察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职和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进行监督。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监察机关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诚恳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习惯在制约和监督的环境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把握“破”与“立”的关系,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以严格自律的坚定决心,锻造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原题为《谁来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五大监督”确保监察权力不被滥用》)

    责任编辑:蒋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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