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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将监委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突出责任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委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
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明确要求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委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专责机关定位相匹配。“专责机关”不仅强调监察机关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机关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机关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责任和使命担当。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规定相一致,确保监委在职责上与纪委相匹配。
一是监督职责。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进行了艰辛的探索。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国家监察的短板,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纪检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是调查职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特色,能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各种类型。这些行为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执纪审查、巡视等发现的比较突出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三是处置职责。这项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委员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二是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这里的“问责”,是指监察委员会根据问责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三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第四是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的。此外,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作者单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原题为《为什么将监委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不仅强调职权更突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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