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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不是犯罪的共同故意

2022-11-09 13: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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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帮信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帮信罪“明知”的认定采用了大量的推定规则。帮信罪主要规制的是黑灰色产业链的前后端行为,其与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距离较远,主要表现为非法利用网络的行为。行为人往往基于贪利动机参与其中,对具体实施的犯罪并不了解,由于网络空间匿名性、迅捷性的特征行为人与受助者之间的联络情况不易查明,所以司法认定采用了大量的推定规则。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不是犯罪的共同故意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在为他人提供网络帮助的过程中发现他人在利用其服务进行了犯罪,但是却没有中断服务,而继续为其提供服务。但是却被判处了帮信罪和诈骗罪的不同罪名。

帮信罪由于在事实上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是关联在一起的,所以其在认定过程中容易受到其所关联具体犯罪实施情况的影响,关联犯罪的实害结果也成为了帮信罪“情节严重”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这样共犯认定思维的影响下,极易“以刑制罪”。即衡量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的整体危害性程度认定为帮信罪或者其关联犯罪的帮助犯,而忽视行为人主观的认识情况。导致将仅仅明知的情况认定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导致同案不同判。

信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各环节人员之间互不相识,甚至在不同城市、地域,对其他环节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具体明确的认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难以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无法与被帮助对象存在犯意联络,无法以共同犯罪论处。反之,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悉关联犯罪的计划与实施情况,而深度参与提供帮助的则应按照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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