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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犬只该罚吗?《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10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重庆市人大官网了解到,《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2022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预计2023年实施。
草案(二次审议稿)分为七章,共四十七条,涵盖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
市民、村民分别可以饲养何种犬只、可以养几条?草案第四条拟规定,重庆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草案第十一条拟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草案第十二条拟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养犬行为规范,草案第二十五条拟作详细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并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草案第二十六条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能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不能超过1.5米;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不得不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不得遗弃饲养犬只……
草案第八条拟明确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和正在伤人犬只的处理方式: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拟规定,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目前,草案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还制作了调查问卷,倾听市民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该问卷共23道题,包括填写人是否知道民法典相关规定;是否同意对遗弃犬只行为进行罚款;是否应当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如藏獒等);如何处置城市的无主犬只等。
澎湃新闻注意到,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州、合肥等多个城市出台关于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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