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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连扎前女友数刀抢走手机并转账,构成抢劫罪获刑
他们曾是男女朋友,不过女方多次提出分手。
在电影院门前,他突然抽刀连刺前女友,并将其苹果手机抢走,用微信转走近600元。这种行为是抢劫还是故意伤害?
他自己说,抢走手机只是为了看手机中的内容,并没有占有的故意。最终法院认定抢劫罪,抢劫前女友的他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今年30岁的魏某某与小燕(化名)曾是男女朋友关系,案发时小燕已多次提出分手。
2017年4月10日晚9时许,魏某某在辽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号三楼万达影城门口持刀将小燕前胸、腹部、左上肢扎伤,抢走一部苹果6手机,并于次日将手机内钱款以微信转账形式转走585.89元。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燕胸部刀刺伤致纵膈气肿、心包积液为轻伤一级;腹部、左上肢多发皮裂伤为轻微伤。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携带凶器,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魏某某上诉称其抢被害人的手机是为了看手机中的内容,没有占有的故意,且二人是在恋爱期间,亦不是抢劫罪的对象,因此其不构成抢劫罪,持刀伤人的行为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行为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魏某某提出的其抢被害人的手机是为了看手机中的内容,并没有占有的故意,并且二人是在恋爱期间等辩解,法院查明,小燕及多名证人陈述证实,魏某某与小燕曾是男女朋友关系,案发时小燕已经多次向魏某某提出分手,魏某某持刀具在公共场所拦截小燕强抢手机并将小燕扎伤,事后通过微信钱包向自己转账,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连扎前女友数刀,抢走手机转走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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