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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继子女,为什么继承权会不一样?

2022-10-24 19: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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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家境不好,为了承担起家里的重担,年轻时一直在外打工,无暇顾及个人感情,慢慢的,也就成了大龄单身青年。

好在,媒人看到老张孑然一身便撮合同龄的阿芳与之结婚。虽然阿芳是二婚,还带了与前夫所生的儿子阿牛,但是老张一点也不嫌弃,带着他们搬进了老张父母的房子,还对阿牛视若己出。

然而,在阿牛成年以后,老张和阿芳就因为各种琐事而离婚。老张也因此再次离开家乡。

 

之后,在外的老张认识了现在的妻子阿兰。阿兰有一个女儿小玉,两人结婚时,阿玉已经成年。就这样,老张、阿兰与小玉一起生活着,互相之间感情非常好。

最终,老张还是因为生病离开人世。在老张去世之后,阿兰和小玉商量着将老张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到阿兰名下,然而,两人却被公证处告知还需征得老张继子阿牛的同意。

辗转反复之下,阿兰和小玉联系上了阿牛,然而阿牛得知这一消息后却并不同意,他认为继父的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一份,因此拒绝了阿兰的请求。

 

于是阿兰与小玉将阿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老张婚前的房子归配偶阿兰、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阿玉共同继承,而阿牛与老张的继父子关系因上一次婚姻的解除而解除,且未尽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

阿牛则诉称,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随意解除,且并非自己不愿赡养,而是老张一直不与自己联系,拒绝沟通。而阿兰与老张再婚时,小玉已经成年,与老张之间不成立继子女关系,不享有继承权,因此,老张的遗产应由自己和阿兰共同继承。

那么,究竟他们谁说的才对呢?

首先,对于继子女继承权的来源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

(一)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来源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未成年继子女在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与之形成的较为稳定的、亲密的关系;在法律上,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不随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而解除。同样,也作为彼此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二)扶养关系。所谓的扶养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照顾,对成年继子女的扶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但是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应当以被继承人生前客观需要为前提。简单来说,就是被继承人因为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独自生活,需要他人照顾,此时才会被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简单的因为姻亲产生的人际交往、礼尚往来都不宜为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

(三)遗嘱或者遗赠。只要遗嘱或者遗赠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无论是谁,都能继承遗产。

综上,继子女并不当然的享有继承权,只有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拥有继承权。

在上述案件中,阿牛与老张形成了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即便老张与阿芳离婚,也不能剥夺阿牛的继承权;而小玉在老张与阿兰结婚时已经成年,且未与老张形成扶养关系,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故,老张的遗产应由配偶阿兰与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阿牛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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