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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暴雷员工的刑事责任承担

2022-11-11 12: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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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暴雷的案件中,哪些高管和员工属于高危人员?第一是集团(总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第二是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第三是运营总监、业务员、风控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还有培训师。当然并不是担任这些职务的主体都会成为被追诉对象,判断依据还是要回归到他们实际参与运营的具体行为以及在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程度。

公司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界限如何划分呢?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主观认知方面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需要一定是明知,过失和间接故意亦可以构成犯罪。在私募基金暴雷案件中,主观认知的推断主要从其教育和从业背景进行判断。如果该员工其本身就是学经济出身或者是通过了国家相关从业资格考试,并且具备一定的金融活动从业经历和专业背景,这一类员工其应当知晓相关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知晓哪些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其又协助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员工一般被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从事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2、客观行为方面

客观行为的判断一般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进行判断,所以我们发现,在私募基金暴雷中,投资负责人员、销售负责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员会成为高危人员。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私募基金的项目中有违法的项目也有合法的项目,如果从业人员负责跟进的项目是合法合规的,则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私募机构可能延期兑付,存在暴雷风险的时候,从业人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收集一些核心强有力的证据,从而避免将来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

收集证明自己主观上认为公司从事的是合法业务的证据。比如该机构的合法证照,经中基协登记和备案的证明。第二,收集没参与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帮助非法集资行为的证据,如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不与资金进出直接相关等证据。第三,当发现公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时,拒绝上级主管交待的违规操作并主动提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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