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天经地义?

2022-10-12 1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员额法官王汝景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债务人小华生前向原告小军借款,2011年9月2日,原告小军从农商银行贷款后取款9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小华,小华未按时付息,原告小军替其垫付利息。2019年2月26日,原告小军与小华进行结算,小华向原告小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借条 今借到小军现金165000.00元 壹拾陆万伍仟元 以房产抵押 如不还 小军有权处理小华的房屋及宅基 2019.2月26号 借款人:小华 证明人:常某某”。

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小华,该宅基地上房产主房四间(上下两层)及配房,系被告小华之父所建,后由小华夫妇及其子女居住。小华于2020年下半年因病去世,案涉借款未偿还。因此原告小军将小华的父母、妻子、子女列为被告,要求以继承小华的遗产份额偿还上述借款。

法院审理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债务人小华的遗产。原告小军认为借条上约定的房产系小华的遗产,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产系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显示使用权人为小华,而小华没有该房产的房产证,双方均认可该房产系小华之父出资建造的事实,争议点在于原告小军认为该房产是小华之父所建但是已经赠与了小华,而小华之父却抗辩称该房产并未赠与小华,只是让小华一家使用,所有权人仍是小华之父。

关于该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因没有房产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小华之父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未有证据证实小华之父将房屋赠与小华,其所有权仍应属于小华之父所有。因原告小军未提供证据证实小华还有其他可供继承的遗产,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小军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间谚语“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在法律上是有歧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均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所欠债务用其遗产偿还,换句话说如果自然人死亡时没有遗产可供继承,那么其继承人是不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所欠债务的,没有遗产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债务自然消灭;如果被继承人有遗产可供继承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也是不需要负责的,但是被继承人自愿偿还的自然不在此限;如果自然人因他人的侵权而死亡,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给予其亲属的经济损失补偿。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巨野县人民法院”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原标题:《 “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天经地义?》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