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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底线》:平台强制“二选一”,商户如何维权?
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创作的电视剧《底线》继续热播,剧中一起商户诉电商平台强制性“二选一”的案件引起广大观众的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杨静、李迎新两位法官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栏目记者采访,为大家解读“二选一”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杨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李迎新
什么是电商平台强制性“二选一”?为什么说这是一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商家应当如何维权?我们一起“法眼看剧”。
一起来看剧!
什么是电商平台强制性“二选一”?
剧情回顾
法官方远:我看到你们主张的事实从合同欺诈改成了电商平台强制性“二选一”。
原告律师:没错。这个平台的销售经理,通过各种话术来暗示我的当事人,让他专注在一家叫做“榕州食”的平台上去经营,说白了就是不让他在其他的平台上去做生意。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我的当事人肯定不会答应,结果大促销的时候,他们就利用各种排位、流量甚至是评价来打压我的当事人。赤裸裸的打击报复,这很明显就是典型的电商平台强制性“二选一”。
看剧有疑
剧中人王超光因认为在“6·18”大促销活动中,名为“榕州食”的生鲜平台存在合同欺诈行为,提起诉讼,后又将起诉理由变更为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被告方一听,马上转变态度,积极寻求调解解决。何为“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法官释法
记者:商家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地段开分店、设分号,只要合法经营,不受限制,而这种经营方式转移到线上,在不同的电商平台注册经营,曾经有一段时间,受到一些电商平台的限制,它们以明示或暗示手段,要求商家入驻自己的平台,不能同时入驻其他平台。北京知产法院法官李迎新指出,平台“二选一”行为不止这些。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李迎新:依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无论是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还是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只要是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都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记者: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到底伤害了谁?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杨静:这种行为对商家、消费者和竞争平台都会造成损害,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危害。比如剧中的王超光,他就是商家的代表,他为什么要打官司?因为“二选一”使他失去在其他平台实现收益的可能性,失去充分参与竞争、触达更多消费者和分摊风险的机会,也会错过不同平台服务支持带来的发展机会,不能在同样的市场条件下公平竞争,进而被平台“绑架”。
记者:一些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是为了阻止新平台进入市场,抑制现有竞争对手的发展,但是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似乎并没有什么影响。
李迎新:虽然这种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起初并非直接针对消费者,但长期看会使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受到限制,可享受的不同平台的差异化服务减少,获得的优惠和补贴的机会也会减少,购买商品或服务所选择的范围也会进一步缩小。相应的,实施“二选一”的平台则没有动力降低价格或提升服务和商品质量,更没有动力去进行研发和创新,这样会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
为什么电商平台忌惮
被诉强制“二选一”?
剧情回顾
被告代理人:不好意思啊,都是我助理来回跑,可能没有把我的意思跟您传递清楚。
法官方远:那你的意思是?
被告代理人:商户是我们平台的命脉所在,所以对于这次“6·18”大促当中商户蒙受的损失,我们是愿意对王超光进行一定的赔偿的。
法官释法
记者:原告诉讼理由变更为平台“二选一”,被告代理人的态度马上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将之前怠慢的“锅”甩给了助理,主动提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什么平台如此忌惮被诉平台“二选一”呢?
杨静: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
记者:说到这儿,有个非常典型的例子,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明,美团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34.42亿元罚款。
李迎新:除了用反垄断法来规制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排他行为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也对“二选一”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制。“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电商平台被认定强制“二选一”
面临怎样的惩罚?
剧情回顾
方远:“榕州食”作为榕州市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生鲜平台,在“6·18”大促活动中,为了其自身市场竞争需要,不合理限制原告王超光与其他经营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王超光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高达75万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看剧有疑
剧中人王超光起诉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胜诉,获得赔偿,被告生鲜平台及其母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生活中,遭遇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商家应如何维权?
法官释法
记者:现实中,不乏商家被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但往往为了能尽快进入市场经营,会选择忍气吞声,剧中的王超光如果不起诉,就白白损失75万。遇到这种情况,商家该如何维权呢?
杨静:首先,要对平台实施的行为进行判断,并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主要看这个平台是否通过隐蔽的技术手段或交易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交易对象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看他是否通过搭售、折扣、差别待遇等形式迫使交易对象实行“二选一”,诸如此类。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电子商务法进行维权。
记者:近年来,针对包括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在内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我国不断完善立法,明确规则,加大司法、执法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公平竞争意识。
李迎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个意见和司法解释,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眼看剧
本期《法眼看剧》提示,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追求利润需有度,竞争行为要合法。数字经济机遇多,公平竞争方长远。
文章原载于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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