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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烟等热议案件写入最高法报告,学者:司法裁判承担价值导向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林平
2018-03-11 13:1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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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在最高法工作报告被明确提出。过去一年两起广泛关注并且争议较大的案件写入报告:“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最高法院长周强在报告中说:“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说,这两个典型案例体现,司法裁判不是机械的,还承担着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法院要考虑裁判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示范效应,对人们产生怎么样的启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说,法院运用审判权定纷止争,形成一种法律秩序。裁判结果通过引起公众思考,从而引领社会风气。

公共利益和见义勇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5月2日,医生杨帆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争辩,没想到老人随后猝死。老人家属将杨帆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40万余元赔偿。

2017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一审判决后,杨帆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认捐不认赔(补偿)。但老人家属上诉至郑州中院。

郑州中院二审认为,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与杨帆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帆对老人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法院认定,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杨帆在电梯里劝阻吸烟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令杨帆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另据《法制晚报》报道,2017年1月9日,唐山小伙朱振彪路过一起交通肇事现场,他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时,张站上火车道,被火车撞击身亡。朱振彪随后遭其家属索赔60余万元。2018年2月12日下午,河北唐山滦南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一种价值引领

汤维建说,比如医生劝阻吸烟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体现了法院的态度和主流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符合证据规则,不得以他人做好事的行为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医生正常劝烟,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其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也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要考虑这么判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示范效应,对人们产生怎么样的启发。比如判劝烟者承担法律责任,那以后可能人们都不敢劝烟了。最高法将其写进工作报告,既表明对裁判的认可,也表明对这种行为的认可,通过裁判树立规则,引领风尚”,汤维建说。

许身健说,要考虑法院在社会治理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位和作用,法院运用审判权,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纠纷,也就是定纷止争,从而形成一种法律秩序。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案件,司法裁判如果符合事实,符合法律,是一个公正的结果,可以引起大家思考,引领社会风气,“最高法工作报告写入这两个案子主要意义应该是一种价值引领的作用” 。

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3月10日,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团全会上,谈及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猝死案时,表示对吸烟老人去世感到悲伤,但他认为医生劝阻吸烟是正确、合法的行为,不应担责。同时,他还对郑州中院在二审时撤销要求该医生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驳回死者家属二审诉求的判决点赞,“大大地推动了社会风气向好,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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