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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于欢案、徐玉玉案等30多个案例写入最高法报告

刘子阳/法制日报
2018-03-1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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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无疑是2017年媒体最为关注的案件。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于欢故意伤害案无疑是2017年媒体最为关注的案件。面对母亲被逼债者侮辱,儿子持刀将对方刺死,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这起案件最终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该案坚持法治、道德与伦理相结合,体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3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鲜出炉”。《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案例多是今年法院工作报告的一大亮点。报告中共有30多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呼格吉勒图案、于欢案、徐玉玉案、“乔丹”商标纠纷案等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打虎拍蝇”不放松

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正义的审判,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人民法院旗帜鲜明。

2001年至2013年,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贪污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2017年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任润厚逾千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系“百名红通”1号人物,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904.5万元,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35.4万元,于2003年4月潜逃出境,先后逃往6个国家,历经13年,多次申请政治避难。经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职能部门开展大量工作,其于2016年11月选择无条件回国投案。

2017年10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杨秀珠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600余万元。宣判后,杨秀珠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坚决纠正冤错案件

判决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冤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199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执行呼格吉勒图死刑。

之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有关媒体也对此案给予高度关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调取大量案卷材料并认真听取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12月15日再审,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5年3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提起公诉。同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聂树斌死刑。同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并核准聂树斌死刑。同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7年5月,聂树斌母亲提出申诉。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高院申请,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案。山东高院经复查后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法审查。2016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聂树斌案向最高法提出检察意见,认为应当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同年12月2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依法严惩暴恐犯罪

近年来,一些暴力极端分子在学校、医院、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暴力手段制造事端,给无辜群众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威胁公共安全,引发社会恐慌。

2013年10月28日,3名暴徒驾车在天安门前便道上连续冲撞行人,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39人受伤。2014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等3人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等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1日,5名暴徒在云南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2014年9月1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人死刑。鉴于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作案时已怀孕,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2015年3月,经最高法核准,昆明中院依法对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罪犯执行死刑。

5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28”、昆明“3·01”等暴恐犯罪,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惩恶扬善弘扬正气

今年1月底,在河南省郑州市,一位医生在封闭的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之后老人猝死,其家人起诉要求这名医生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医生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

2018年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劝阻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医生的行为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宣判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案件的改判维护了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从中感受到法治的进步,增强了对法治的信心。

2017年1月9日11时许,张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某乙受伤倒地昏迷,张某甲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追赶,张某甲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由南向北驶来的火车撞击死亡。

张某甲的父亲、儿子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今年2月12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朱振彪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张某甲的死亡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媒体普遍认为,法院判决坚守公平正义、捍卫善良风俗,较好体现了司法的惩恶扬善功能,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标题为《以案释法30多个案例写入最高法报告》)

    责任编辑:王选辉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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