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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其整个分布范围内保护和管理儒艮及其栖息地的谅解备忘录 | 绿会儒艮课题组分享
儒艮(Dugong)又被称为“美人鱼”,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曾经主要分布于我国南部的广东、广西、海南和台湾南部沿海,如今已经在我国南部沿海基本绝迹。儒艮与亚洲象有共同的祖先,2500多万年前进入海洋生活。广西北部湾的儒艮是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旗舰物种,对儒艮的保护将影响到整个湿地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的存续。
据一份由中国科学院和伦敦动物学会的科学家共同完成,并于前段时间发表于英国《皇家学会开放科学》(Royal Society Open Science)期刊上的研究称,近几十年来,中国的儒艮经历了快速的种群崩溃。目前,“美人鱼原型”儒艮在中国已“功能性灭绝(Functionally extinct)”。
鉴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前期积累的麋鹿重引入的经验,中国绿发会专门成立了儒艮课题组并制定了未来三年的工作计划,旨在推进儒艮这一珍贵海洋物种的重引入,以及该物种所赖以生存的整个生态系统的恢复(ecological restoration)。
2007年10月31日,多个儒艮分布国在阿布扎比签署了《关于在其整个分布范围内保护和管理儒艮及其栖息地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DUGONGS (Dugong dugon) AND THEIR HABITATS THROUGHOUT THEIR RANGE),简称:CMS儒艮谅解备忘录。
为推动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儒艮种群恢复,中国绿发会儒艮课题组现将谅解备忘录翻译发布,供读者参考。
图源:CMS
《关于在其整个分布范围内保护和管理儒艮及其栖息地的谅解备忘录》
各大签署国,
认识到儒艮的种群数量在其整个物种分布范围内都受到严重威胁,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需要综合的生态系统办法;
认识到儒艮迁徙和散布的距离很远,这使得它们的生存依赖于对广阔区域和广泛的海洋和沿海生境的保护和管理;
认识到人类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威胁儒艮种群,包括破坏或改变儒艮栖息地、海岸开发、污染、捕鱼活动、船只罢工、不可持续的捕猎或偷猎、无节制的海水养殖和旅游业等;
关切某些捕鱼方式所使用的渔具对儒艮造成的伤害,例如沿海拖网和漂网捕鱼,包括远洋捕鱼国船只的活动,但同时认识到有些捕鱼活动是负责任地进行的;
认识到他们在保护和管理儒艮种群及其生境方面的共同责任,强调海草床的重要性;
认识到有必要让其国民或船只从事可能影响本区域儒艮活动的其他国家以及有能力提供资源或专门知识以促进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的国家参与;
注意到儒艮因分别被列入《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CMS)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附录而享有保育行动的优先地位;
注意到CMS呼吁采取国际合作行动保护迁移物种,CMS第四条鼓励CMS缔约方就任何迁移物种种群缔结协定,包括无法律约束力的协定;
回顾CMS第二届缔约方大会第2.6号决议,该决议建议缔约方根据CMS的精神,通过使用谅解备忘录等文书酌情执行CMS第4条第4款;
还注意到第七届和第八届CMS缔约方大会的7.5号建议和第8.5号决议,呼吁儒艮分布区各国酌情开展合作,积极参与制定和缔结一项谅解备忘录和一项保护和管理计划,以保护和管理整个物种分布区的儒艮;
表示愿意密切合作,以改善儒艮的保育状况及它们赖以生存的生境。为此,本谅解备忘录签署国本着合作精神,达成以下谅解:他们将:
1.努力密切合作,以恢复或在适当情况下维持有利于儒艮及其赖以生存的生境的保护状况,并酌情考虑到允许以儒艮维持生计和习惯使用的国家。
2.考虑加入与儒艮及其生境的保育和管理最有关的国际文书,以加强对该地区儒艮物种的法律保护。
3.如有需要,尽一切努力讨论、制订、修订和协调与儒艮及其生境的保育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法例或规例。
4.在有必要资源的情况下,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所附的自然保育及管理计划。《自然保育及管理计划》将处理以下问题:
(a)儒艮死亡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b)研究和监测儒艮种群;
(c)生境的保护、养护和管理;
(d)研究和监测重要的儒艮生境;
(e)保护儒艮的意识;
(f)国家、区域和国际合作;
(g)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
(h)对儒艮及其栖息地的法律保护;而且
(i)各级能力建设。
5.在经签署国协商一致决定的适当组织或机构内设立秘书处,通过与签署国之间的活动进行沟通、报告和促进,并履行签署国可能指定的其他职能,如召开会议,协助本谅解备忘录的管理和实施。
6.在定期会议上评估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包括保育和管理计划,会议由各有关签署国的代表和在儒艮保育和管理方面有技术资格的人士或组织参加。
7.促进及时交换必要的有关资料,以协调保育和管理措施,并与有关组织和认可专家合作,以促进与保育和管理计划有关的工作。
8.指定一个主管的国家机构作为签署国之间沟通和执行本谅解备忘录项下活动的协调中心,并向秘书处通报该机构的完整联系方式(及其任何更改)。
9.向秘书处定期提交关于本谅解备忘录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的频率将在签署国第一次会议上确定。秘书处将向签署国提供所收到的国家报告,并将编写一份定期审查在执行《谅解备忘录》和《保护和管理计划》方面所取得进展的报告。
10.在签署国第一次会议上评估和定期审查获得财政资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为下列目的设立一个特别基金:
a)提供秘书处运作和本谅解备忘录项下开展的活动所需的任何费用;
b)协助签署国履行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责任。
基本原则
11.本谅解备忘录是CMS第四条第4款项下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2.《保护及管理计划》是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
13.本谅解备忘录开放给儒艮分布区各国签署。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对其后的每一位签署国生效。
14.本谅解备忘录将无限期开放供签署,并将无限期有效,但任何签署国有权提前一年向所有其他签署国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参与。
15.谅解备忘录,包括《保护和管理计划》,可经签署国协商一致意见予以修订。
16.签署国同意,他们可以在国内实施比《保护和管理计划》中规定的更为严格的措施。
17.签署国可通过相互协议,建立与本谅解备忘录一致的双边、分区域或区域管理计划。
18.根据本谅解备忘录采取的行动将与签署国以及该地区的次区域机构进行协调。
19.本谅解备忘录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中文原件应交存CMS秘书处,各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效力。CMS秘书处将作为保管人。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所有事项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于2007年10月31日在阿布扎比签署。
本文翻译自CMS官网,译文仅供参考。
译/YJ 审/Samantha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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