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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陌一签约主播在抖音直播被索赔千万违约金,一审判赔三百万
一名网络主播在与陌陌合作期间,又在抖音上开号直播,与其签约的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1000万元。工商信息显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该主播在抖音上已有20余万粉丝,其开播记录设置为隐藏。
日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娄星区法院判决,被告主播向天津合尔公司赔偿违约金3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31800元。
陌陌签约主播在抖音直播被索赔一千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17日,原告天津合尔公司(甲方)与被告秦某某(乙方)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甲方系乙方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合作期限为3年,从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2020年9月10日,被告秦某某作为经营者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加入该工作室直播公会。2021年3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成立的工作室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继续约定了天津合尔公司与秦某某的独家合作关系。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直播公会是介于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直播机构,进行主播的招募、培养等。原告天津合尔公司提交给法院的平台直播收益说明显示,主播和所在公会会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直播收益。
天津合尔公司诉称,“被告自知个人IP商业价值水涨船高、单飞心切,不顾原告苦心培育”,在合作期间擅自在抖音平台进行站外直播。天津合尔公司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导致了原告的平台流量流失,也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在站外进行直播,已违反《直播协议》相关约定,违约情节恶劣。
天津合尔公司认为,在新媒体高度发达、流量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借助专业孵化产生的IP影响力,直接意味着变现能力、商业价值,放任主播的违约跳槽行为,长远将损害网红产业的正常发展,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天津合尔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金1000万元。
其中包括,被告基于2019年10月17日《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和2021年3月19日《王牌主播直播协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含第三方基于本合约向被告支付的全部费用)为6608544.73元(2019年10月-2022年2月期间即被告违约前);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为318,00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或者已按约履行期内近12个月被告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被告2022年3月违约在抖音平台直播,被告计至2022年2月近12个月的月均收入金额为337583.99元,双方合作期限至2023年9月9日为止,剩余未履行期间为18个月,违约金=337583.99元×18=6076511.84元),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即违约金应以6076511.84元为准;
综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应为6,608544.73元+318000元+6076511.84元=13003056.57元。考虑到双方此前合作情谊,原告暂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10000000元。
被告秦某某答辩认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和基础法律关系均错误,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自行撤诉。另外,为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官工作负担、避免原被告额外损失,建议原、被告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一审判赔违约金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9年10月17日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内容包括,乙方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页及移动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上表演。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除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2年,以此类推。
双方还约定,合作期内,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或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运营的频道开展/参加直播演艺或相同、相似活动的,或乙方单方终止本合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并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或者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2021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成立的工作室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就2019年协议的签订主体、合同期限、结算主体、收款人、违约责任主体承担进行了变更,其他内容基本一致。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法院还查明,2019年10月17日,被告秦某某以艺名在原告天津合尔公司互联网上专属的直播平台上进行演艺直播,并由此获得直播收益分成,原告天津合尔公司从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支付给被告秦某某及秦某某工作室的款项为6519478.83元。
被告秦某某自2021年3月开始,在未取得原告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即擅自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持续进行站外直播,截至2022年7月5日,被告已在抖音平台获得粉丝18万。2022年3月31日,原告天津合尔公司向被告秦某某邮寄送达《警告函》,但秦某某对此未予回应,故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某某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内容,具有明显特定的人身属性,并不适宜强制履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述可以重新签订合同附条件继续履行,但不愿意以现有合同继续履行,法院组织双方就如何继续履行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的约定,属于明显违约,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的主张。对此经审查后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推广费用损失、直播收入分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等损失。综上,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本案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等因素,法院一审判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00万元,并承担原告律师费、公证费3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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