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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辩称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诉人:协助征地符合受贿罪主体

郑舜 永检/青年时报
2018-03-0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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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时,温州永嘉县黄屿村里要兴建一座永嘉家居建材装饰市场。时任黄屿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在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过程中,狮子大开口,向工程投资建设公司负责人索要征地的好处费。

2017年6月、8月,李某先后共索取到80万元现金。去年11月24日,公安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后该案由永嘉县监察委移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永嘉县检察院就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借征地索取8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

作为永嘉县重点招商项目,项目投资金额达1亿多元,占地面积逾23亩。

根据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银川华兴达铝材市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与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书,拟在黄屿村建造永嘉家居建材装饰市场,后胡某注册成立永嘉奥兴建材有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该项目。

因招投标项目从开始到最终落实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时任黄屿村村委会主任的李某,深知自己在其中的作用。2015年2月,奥兴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约见李某,希望其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积极配合完成有关工作时,李某就跟胡某开始索要好处费。

2016年2月,奥兴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投得该地块后,李某多次向胡某索要财物。胡某回忆,李某每次约见他时,都提着一个大包,包里是被征地户的一些资料,李某会摆出来给他看,说自己要摆平这么多人。

最终双方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好处费从200万元降到170万元,并达成口头协议:公司分三期向李某支付170万元好处费。2017年6月、8月,李某先后索取奥兴公司现金50万元、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协助征地村支书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据李某供述,自己因为债务缠身才选择铤而走险。且他自认为做得隐晦,他在两次收取好处费时,都写下“借条”给奥兴公司,但是双方都知道,钱是有借无还的。

在前天的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索要好处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辩解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据查,李某从2013年开始当选黄屿村村委会主任,并于2017年4月连任。奥兴建材项目进场后,李某的主要职责包括作为黄屿村代表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永嘉县南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后协助政府继续开展征地各项工作,包括土地权属、亩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登记、统计、核对等,并协助发放各项补偿款。

公诉人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2014年至2017年征地工作开展过程中,李某协助完成征地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公诉人还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李某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以权谋私利,阻碍项目开发,损坏了政府形象,更损害村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原题为《借重点招商项目征地环节敛财村支书法庭上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公诉人:协助征地即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犯罪主体》)

    责任编辑: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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