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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淹 邻里纷争现场解
本是楼上楼下关系很好的邻居,却因房屋漏水对簿公堂。近日,伊通法院伊丹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 被告杨某系原告雷某楼上住户,疫情期间被告家漏水导致原告家中被水淹了。由于当时双方住户都不在家,对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赔偿数额存在分歧,事情一直无法得到解决。雷某一气之下将杨某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房屋内财产损失10万元。
伊丹法庭的办案法官将原、被告双方传唤至法院询问具体情况。原告称被告拒绝商谈赔偿事宜,甚至联系不上人,所以才起诉到法院。被告则认为原告要的赔偿数额过高,该房屋是老房子,已经没有人居住,财产损失也没有诉称的那么高。
于是,办案法官晓之以理的为原被告双方讲解了“相邻关系”及“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动之以情的以“远亲不如近邻”、“以和为贵”是中华传统美德进行劝解,原告也承认自己只是赌气才要了一个过高的赔偿数额。最终,原本剑拔弩张的原、被告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立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原告也将所有的积怨抛在了脑后,双方握手言和。
一起邻里关系之间的纠纷,以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落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提示,邻里纠纷多因鸡毛蒜皮小事引发,一旦出现矛盾,双方均应克制情绪,理智沟通,切勿因官司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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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红梅
原标题:《楼上漏水楼下淹 邻里纷争现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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