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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罚没款新规征意见:调查时应了解当事人财产状况,评估可执行性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工作。
9月30日,证监会表示,为更好地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和结合证监会罚没款执行工作实践,形成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整体来看,《意见》共三十三条,对罚没款执行工作提供全环节、可遵循的工作流程。同时,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以往处于模糊地带的内容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那么,《意见》对罚没款执行工作有何具体规定?暂缓、分期缴纳罚款有何明确?《意见》的出台有何必要性?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七大要点。
要点一:案件调查时,应同步了解并记录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评估可执行性
《意见》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同步了解并记录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清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
《意见》要求,在案件审理处罚过程中,应同步关注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评估可执行性。如有当事人已经或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情形的,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申请冻结或者查封,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意见》指出,前期调查部门如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根据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衔接工作。
要点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存在三方面情形的,可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意见》明确,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相关凭证和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
其中,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如存在三方面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具体而言:
一是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周转时间不足的。
二是需要维持日常经营运转,一次缴纳罚款后可能面临停工停产的。
三是其他经济困难的情形。
要点三:自然人存在四方面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意见》规定,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如存在四方面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是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需要大量资金治疗的。
三是因通过变卖、抵押房产等方式筹集资金,资金周转时间不足的。
四是其他经济困难的情形。
要点四:自然人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罚款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罚款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
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罚款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要点五: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意见》明确,当事人暂缓缴纳罚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同时,《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暂缓缴纳罚款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或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制作《准予延/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意见》进一步指出,当事人经批准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如未按期履行,不得再次申请。
要点六:期限内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应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意见》明确,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除准予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可以按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失信惩戒等限制措施。
同时,在催告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合并、重组、注销、解散、破产或者个人下落不明,以及转移资产、涉嫌逃避履行罚没款义务等情形,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作好记录,视情及时采取查封冻结、债权申报等有利于罚没款执行的措施。
要点七:《意见》出台具有两方面必要性
对于《意见》的出台,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我会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更是重拳出击,顶格处罚。
“近年证监会罚没款总额高速增长,这也对罚没款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出台专门的罚没款执行工作规则具有现实必要性,也是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证监会强调。
证监会指出,一方面,《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罚没款执行工作。罚没款执行作为证监会行政执法链条的最后一环,涉及内容杂、环节多、工作细、时效强。出台我会专门规则有利于统一规范罚没款执行工作的组织及流程,从而加强对证监会执行工作的规范性。
“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执行工作效能。相较于许多行政机关,我会执法领域罚没款金额较大。”证监会称。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部分大额罚单,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规则》对暂缓、分期缴纳制度予以明确,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缴纳罚款,提升执行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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