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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按搜查程序约束扣查嫌疑人手机行为
正义网北京2月27日电 移动互联时代,手机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如今的手机,不仅涉及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更与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密不可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他的提案中指出,出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考虑,在刑事诉讼中,若对犯罪嫌疑人手机进行查扣,建议按照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程序的规定,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手机成为关注的焦点,这与现代生活不无关系。“在今天,手机应用愈加广泛,涉及多种权利范围,作为通讯工具,手机涉及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作为支付工具,手机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作为信息、资料、图片的存储设备和访问终端,手机涉及公民的隐私权。”朱征夫向记者说,现在生活中,不用带钱包,不用带卡片,一个手机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社会生活的这一变化,也促使法律规范进行修订完善。为了适应信息电子化的趋势,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同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也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这一独立的证据类型,随后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更加详细对界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也将“电子数据”正式纳入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自此便在行政诉讼领域取得了“呈堂贡证”的合法资格。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使得“电子数据”走入了法庭审理的殿堂。
看不见、摸不着,存在于介质中的电子数据成了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作为电子数据的重要载体,手机也成为了一些案件侦破中的关键,手机短信、微信聊天、通话记录、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内容就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
然而,在庭审实践中,朱征夫发现,庭审主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去还原客观情况,而对于“查扣手机”这一取证环节却是很少有人关注。
“可以说,扣查手机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不亚于到当事人家中翻箱倒柜。”朱征夫向记者表示,但在实践中,往往缺少对扣押手机这一行为的相关规范,使得随意扣查手机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意翻看当事人手机,随意获取手机上的信息、图片和资料,有的甚至冒充当事人,用当事人的手机向他人发送短信、微信骗取所谓的关键证据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朱征夫指出。
基于此,朱征夫建议依照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参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对犯罪嫌疑人物品和住所进行搜查的规定,对扣查手机的行为加以规范。”
“只有刑事侦查人员才有权扣查当事人手机,其他执法人员无权扣查当事人手机。在扣查手机时,执行扣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朱征夫向记者表示,对于扣押手机,应该限定在刑事侦查的范围,侦查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扣查当时手机,必须持有搜查证,同时,搜查证对手机信息的搜查范围要有明确的界定,无关的信息不得随意获取。
形式上的严格要求,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朱征夫在他的建议中,同时指出,执法人员非法扣查当事人手机的,或者超范围获取手机信息的,应当按照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通讯秘密,侵犯公民隐私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原题为《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按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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