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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3千万借贷案一方隐匿证据恶意诉讼并胜诉,最高法再审改判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张紫微
2018-02-27 12:5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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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次通过个案提审,剑指恶意虚假诉讼。2月26日,大法官江必新赴厦门再审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在纠偏原审判决后,合议庭还对恶意诉讼的出借人作出民事制裁:罚款8万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旁听了此次庭审。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历经多次诉讼,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究其原因,皆是因为出借人恶意诉讼所致。”宣判后,江必新表示,罚款的决定进一步彰显法院对恶意虚假诉讼进行严肃处理的态度和决心。

最高法提审涉3千万借贷纠纷

2月26日上午,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在福建厦门中院对再审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洪某某、一审被告泛华公司、元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澎湃新闻从法庭上获悉,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因合作购买房产所需,泛华公司、林某某向洪某某借款并合作成立元华公司,并由洪某某代持公司90%的股权。同年3月,洪某某以投资款名义向元华公司转账支付3000万元。

2014年3月4日,元华公司向洪某某出具一份《承诺函》,对林某某、泛华公司向洪某某借款300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由元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4月,洪某某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泛华公司清偿3000万元借款本息及洪某某为此支出的律师费37.58万元,元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洪某某的诉讼请求。林某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证据显示,洪某某曾于2014年4月15日和9月1日从元华公司账户向其投资的公司及个人账户转出2999.49万元。”林某某代理律师邢福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即林某某不应当再承担还款责任。

2017年9月23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决定提审本案。

出借人隐匿证据恶意诉讼被制裁

澎湃新闻从庭上获悉,此前,合议庭曾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再审请求和答辩意见,固定质证意见。庭上,涉案3000万债权是否存在成为再审焦点。

历经近三个小时庭审,合议庭查明,洪某某以对元华公司投资的名义向泛华公司、林某某出借款项后,又将上述款项中的绝大部分从元华公司转入其投资的公司及其个人账户,并隐匿相关证据。

“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洪某某已经收回了相应债权。”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判决关于泛华公司、林某某应当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认定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

合议庭还指出,在债权基本消弭的背景下,出借人通过故意隐瞒事实,恶意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掌控借款人的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导致一二审法院错误判断真实案情,本庭依法对其虚假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重的民事制裁。”

据此,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判,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变更,支持林某某的主要再审请求。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2016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法院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同时,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也没有疑难法律问题,之所以投入高额成本,历经多次诉讼,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究其原因,皆是因为出借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匿证据、恶意诉讼所致。”江必新指出,近年来,部分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或隐匿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惩戒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未犯罪者使其不再犯罪。”江必新说,对洪某某的恶意诉讼的制裁,是希望全社会引以为戒、汲取教训。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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