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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第三者”赠送大额财产,法院判决: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以案说“典”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出轨第三者,并且为了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此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将财产追回?本期以案说“典”,一起来看槐荫法院民四庭法官左琦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小丽(女)与小东(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8年3月小东在一场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小西,两人互生好感并于4月1日建立婚外男女朋友关系。被爱冲昏头脑的小东,未经其妻小丽允许,在2018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私自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小西转账,累计金额300万元。
2022年元旦,小丽无意中发现小东与小西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赠与大额财产之事,怒而将小西作为被告、小东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东赠与小西300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小西全额返还300万元赠与财产。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小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西建立超越正常范围的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小西亦在明知小东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在两人相处过程中,小东为了照顾小西的生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小丽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不仅损害妻子小丽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小东的赠与行为无效。小西应返还基于接受赠与所得的全部财产。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小东赠与小西300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小西将300万元返还给小丽。
判决作出后,小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但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时有发生,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赠与财物也屡见不鲜,本案便是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以及公序良俗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其次,在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因该种赠与行为的目的是希望与第三者保持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因该擅自赠与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原配可以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撰 稿丨贺晓芳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第三者”赠送大额财产,法院判决: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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