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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饮酒者出事故,同饮者要担责吗?
亲朋好友相聚
难免小酌几杯
那么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事故
同饮者需要担责吗?
2022年4月,李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在某村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某某喝酒后独自开电动四轮车回家途中,翻到路边沟内,电动四轮车起火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60000元,因何某某未赔偿,李某某的家属将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死者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料到饮酒后开车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虽劝说过让李某某住下,但在李某某酒后开车回家时并未进行有效劝阻,致使李某某酒后在开电动四轮车过程中翻入沟中失火导致死亡。被告何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标准认定李某某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为:1.死亡赔偿金941320元(47066元/年*20年);2.丧葬费45330.5元。根据本案案情和李某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主张被告何某某同张某某、耿某某合计承担20%的责任,请求被告何某某赔偿60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1.聚会时饮酒要文明、适度。
2.共同饮酒过程中,不劝酒、不灌酒。发现共饮者有酗酒、醉酒或者其他不良反应,要及时提示、劝告其停止饮酒。
3.在同伴醉酒后,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的注意义务。
编辑 丨孙家鑫
图片 | 网络(侵删)
审核丨袁金玲
原标题:《【以案释法】饮酒者出事故,同饮者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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