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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守护自然︱弘扬蒙古马精神】非法持有枪支还狩猎野生动物?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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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海拉尔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亚某等十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非法出售、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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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亚某分别伙同呼某某某、邓某某、何某、何某某多次在鄂温克族自治旗维特根嘎查附近进行狩猎。亚某负责持枪猎杀野生动物,呼某某某、何某、邓某某负责驾驶车辆、照明,何某某参与搬运被猎杀的动物尸体及帮助指路。经查,亚某某等人共计猎杀25只狍子、4头野猪、1头马鹿。邓某某伙同亚某将猎杀的狍子进行剥皮、肢解后对外出售,其中,向被告人姚某某出售16只狍子、向阎某某出售2只狍子、向王某出售1只狍子。姚某某等人将所购买的狍子用于食用。经鉴定,狍子、野猪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马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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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检察院向海拉尔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某、呼某某某、邓某某、何某、何某某赔偿25只狍子、4头野猪、1头马鹿的经济损失共计9.2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亚某等五名被告人达成调解,亚某等五名被告人均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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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亚某、呼某某某、邓某某、何某、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使用枪支非法猎杀“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亚某、邓某某、姚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出售、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亚某、邓某某行为构成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姚某某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亚某、邓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主动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各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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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有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随意猎杀野生动物,必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原标题:《【用司法守护自然︱弘扬蒙古马精神】非法持有枪支还狩猎野生动物?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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