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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以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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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西周时期,“六礼”婚姻程式便已确立并为历朝沿袭。“六礼”指的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彩礼。彩礼作为我国的一种婚姻民俗,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其最初的意义是男方向女方表示心意和诚意,归根到底是一种礼节。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不断攀升,形式五花八门,小到金银首饰,大到车辆房屋,各地天价彩礼层出不穷,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也引发了种种家庭矛盾,诉诸法院的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那么给出去的彩礼能否要回来?本期以案说“典”,结合槐荫法院岑玉洁法官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梳理此类案件的有关问题。
案情回顾
大林和小夏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20年6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晚大林将一张存有1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小夏。后大林与小夏因琐事多次激烈争吵直至分手,大林要求小夏返还10万元彩礼,小夏认为这10万元是大林对自己的一般赠与而非彩礼,拒绝返还。于是大林将小夏及其父母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小夏及其父母返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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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争的10万元是否应被认定为彩礼,如其性质确系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返还多少以及由谁返还。
裁判要旨
槐荫法院审理认为,彩礼通常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本案中,大林认为该款项系彩礼,而小夏则主张该款项系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往来的经济赠与,小夏父母主张双方家庭未对彩礼数额进行协商,也从未达成彩礼合意。经审查,双方家庭虽未协商彩礼,但大林交给小夏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后却由其父母分多次取出款项。情侣在日常中互有经济往来十分正常,但10万元并非小数目,且是男方在订婚当天向女方交付,女方父母也知晓此事。故大林向小夏交付该笔款项,系欲维持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因此该笔款项虽未有彩礼之名,却有彩礼之实。
婚约成立后,男方向女方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是双方日后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本案中,大林和小夏在订婚之后分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大林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因婚约财产纠纷涉及人身性质,婚姻未能缔结,男女双方的感情均受到伤害,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较长、恋爱期间有共同支出、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本着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由小夏向大林返还彩礼8万元。
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本案中小夏将存有彩礼的银行卡交给父母,故大林将小夏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小夏向大林返还彩礼8万元,小夏父母对该8万元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小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这种民俗虽不值得提倡,但其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渊源,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仍将其视为男女双方走向婚姻殿堂的前置条件,法律也尚未明文禁止。然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违法行为,借彩礼之名大行攀比之风更是应当抵制。古语云:“道德传家,十代以上;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富贵传家,不过三代。”优良的家风是一个家庭最好的传承。适婚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彼此真诚相待,把精力放到勤劳致富上,共同承担家庭责任,重视家庭道德建设,逐步改变不文明的婚嫁陋习,倡导婚事新办、婚事简办,争做遏制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的引领者和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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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撰 稿丨黄 健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给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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