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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深夜高速路上违法停车致追尾多人死伤,获刑10年
近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对外发布一起违法犯罪案例,一名货车司机深夜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且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后车追尾,多人死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据记者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而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定罪的案件。
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伤亡惨重
四川省广元市的曾某2008年开始在物流公司驾驶货车。2016年12月,经亲戚介绍,曾某入职成都市某物流公司,成为专职货车司机,并在接受公司安全培训后正式上岗。2017年1月21日下午,曾某接到临时任务,要求几小时之后出车到四川省广汉市拉货并运往大邑县。
据曾某供述,他驾驶的是一辆公司使用多年的货车。该车交给曾某后,曾某发现车后部的安全标识有部分缺损,虽然他多次向公司反映此问题,但一直没能解决。
2017年1月21日21时左右,曾某驾驶大货车驶入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21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到大同高速收费站外几百米处时,被一辆小轿车追尾。小轿车车主张某当即报警,并在第一车道内的受损小轿车后方百米处放置了警示标志,随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曾某想到自己出车前几个小时饮用过白酒,怕被交警查出酒驾,趁无人注意便将停放在高速路中间的大货车熄火关灯,自己翻越护栏进入高速绿化带逃离现场。
此时,游某驾车在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上正常行驶,发现前方第一车道的受损小轿车以及警示标志后,随即转入第二车道。驶近才发现前方有一辆熄火灭灯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大货车,来不及刹车就撞了上去。车上二人当场死亡,包括游某在内的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逃离的曾某在距现场不足一公里的高架桥上,亲眼目睹了此次惨烈事故,当天晚上就躲到其亲戚家中。
2017年1月22日中午,曾某到成都第二绕城高速东段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两字之差,刑期相差数年
据办案民警介绍,在受理该案初始,认为这只是一场交通事故,但通过现场勘验以及曾某的供述,发觉曾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一场简单的交通事故,还可能涉嫌犯罪。侦查机关认为曾某违法停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后果,其主观存在过失,遂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
随后,侦查机关将该案以曾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基于曾某多年的工作经验、专业资质及其所具备的认知能力、交通安全知识,理应十分清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如何进行处置。同时,曾某也应可以预测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将大货车于夜晚停放在高速路中间所具有的危险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两字之差,但其刑罚区别却非常大。就该案事实,如果以前者处罚,曾某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以后者进行处罚,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曾某实施上述违法停车的行为,之后离开现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危害后果,其主观上系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简阳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曾某批准逮捕,并于2017年7月6日以此罪名提起公诉。
为何不是交通肇事罪?
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曾某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安全的危险性,且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年。
曾某收到判决后不服,认为判决定性错误且处刑过重,于2017年9月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2017年12月裁定驳回曾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办案检察官介绍,由于该案侵害的法益不但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更多的是公共安全,超出了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范畴。因此该案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临近春节,不少人选择开车出行,检察官提醒公众,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一些不文明或不规范行为很有可能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题为《过年自驾提个醒!高速违法停车被判十年,因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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